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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三權分立是什麼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06 22:09:21

三篇關于美國的建立,算告一段落了。以後可能還是會寫一些關于美國的曆史,怎麼說也是現今的超級大國,繞不開。

今天想說說西方國家引以為傲的"三權分立“,聽起相當專業又顯高大上的一個詞,這究竟是個什麼玩意?

雖說它是西方國家的産物,但也不是全部西方國家都使用三權分立治國,最典型的還是美國,我都說繞不開了。

三權分立的思想最早應追溯到亞裡士多德。他認為國家的職能分為議事、行政和審判三個方面,這就是他的“政體三要素”論,為分權理論奠定了思想基礎。17世紀,英國人約翰.洛克創立了資産階級分權思想的先河。他認為,政治權力應分為立法、執行和外交三個方面。

順便說一句約翰.洛克是英國的清教徒,我們知道英國清教徒的日子是不太好過的,1683年他因被懷疑與刺殺查理二世國王的陰謀有關,逃亡到了荷蘭,于1688年返回英國。其實他為啥不去北美呢?我估計他是在那邊沒有親戚吧。

好吧,那麼到底啥是三權分立呢?了解它,對我們看待最近發生的一些事,是很有幫助的。

反正他們是這麼說的。

以美帝為例,我們來看看吧。

行政權

美國總統代表了政府,行使行政權。總統是從總統候選人之中,由選舉人團于選舉年12月“間接選舉”産生,但選舉人投票意向由選民事先決定。每屆總統任期4年,連選連任不得多于2次,也不能擔任總統或執行總統職責超過2年後再被選為總統多于1次。

根據美國憲法,總統須年滿35歲,在美國居住14年以上,也一定要是“自然出生的美國公民”或者是在憲法通過時為美國公民。在總統之下,還有副總統,以及15個内閣部門。

各内閣部門最高長官由總統任命,白宮目前還設有6位“内閣級”,這六名官員是白宮辦公廳主任(白宮幕僚長)、環保署署長、管理與預算辦公室主任、美國貿易代表、美國駐聯合國大使、經濟顧問委員會主席,這基本構成了美國行政基本體系。

立法權

國會是美國最高的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國會是由參議院和衆議院組成。

簡單介紹兩院的産生背景。美國在拟定憲法草案期間,就遇到怎樣确定各州代表的人數問題。在國會中代表一個州的議員的多寡,當然直接影響到投票争取該州利益的成敗。

在美國,當時大州和小州人數相差很大,如果按照人口比例決定議員的人數,小州的利益得不到體現。

比如,弗吉尼亞州在衆議院的議員人數自然就多,這就很可能傷害到人數較少的例如新澤西州的利益。為了使大州與小州之間達成共識,康涅狄格州代表羅傑·舍曼提出一項折衷方案:議會分成上下兩院。在該案中,國會中的一院(衆議院)規定為比例代表制,另一院(參議院)規定為平均代表制。

下面再去理解參議院和衆議院就相對容易了。

第一,參議院。美國每一個州在參議院中均有兩位議員作為代表,從各州的立法機構中産生,與各州人口無關,全院員額為100名議員。參議員任期六年,相互交錯,每隔兩年改選約三分之一席。美國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無參議員資格。

第二,衆議院。前面提到美國衆議院議員席位以人口為基準。院内議員總數經法律明定為435名。衆議員任期兩年,無連任限制。衆議院議長由議員選舉産生,傳統上為多數黨之領導人。然而多數黨領袖另由該多數黨于院内之第二重要議員擔任。

據美國總統繼位條例,衆議院議長繼任總統之順序僅次于兼任參議院議長的副總統,為政壇上第三重要的領袖人物。這個怎麼說呢,就是如果現任總統如果不幸遭到意外,首先由副總統頂替他的位置,如果副總統也意外了呢?如果真發生這麼尴尬的事,那就由衆議院長來當總統。

1865年林肯被刺後,就是由當時的副總統安德魯.約翰遜繼任的。

美國的三權分立是什麼(英美所奉行的三權分立)1

司法權

美國最高法院是美國最高審判機構,最高法院的組成是九名大法官,由總統征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的,其判例對全國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權,即有權通過具體案例宣布聯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違憲,并且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是終身制的。雖然說九名大法官由總統征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的,并不會偏向總統,因為總統是一直在換的,他的任期是四年,最多隻能連任兩期,有很多美國總統在他們短短的四年裡,根本沒有大法官退休,也就根本沒有機會去任命一個他的喜歡的大法官。美國最高法院的最高原則是司法獨立,它誰也不靠,誰也不幫,誰也不聽,可以說是高高在上,從某些角度講基本上和一哥平起平坐。

接下來是本文的重點

美國的法官是怎麼斷案的呢?這一點跟它的法律體系有關,英美是屬于海洋法系的國家,我們的東方明珠也是運行海洋法系。

海洋法系并非“任何犯罪都有明确的條文”,而是用一個個以前法官的判例,形成的整個法律體系。

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你做了一件壞事,在我國,如果法律沒有制定相應的條例或規定,那麼是沒有辦法處罰你的。但是,在英國和美國等國家,大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法律的理解,對你進行判罪的。

對你判罪以後,那麼就會形成案例,寫到書裡面,以後再有類似的犯罪,其它法官就可以參考這個案例給你定罪。

參考,意味着法官有權采納和不采納。

所以,在英美等國,想要學習并掌握它們的法律需要花大量的時間查看那些經典案例,需要看大量的書籍——英美法律被稱為世界上最複雜的法律體系。

世紀大盜當年搶運鈔車是一個很好的案例。

三權是如何相互獨立,又相互制衡的呢?

美國的三權分立是什麼(英美所奉行的三權分立)2

比如說,國會作為立法機構通過了一個法案,總統為行政機構可以表示不同意,并且行使他的否決權,國會如果堅持,就必須達到三分之二的票數才能立這個法。相反,總統提出的法案,也必須經過國會的投票,國會可以通過,也可以反對。而作為司法部分的最高法院,有權對總統和國會提出的任何法案進行審查,然後,它不僅有對法案的解釋權,而且,有宣布這些法案是否違反憲法的權力。但是,最高法院本身又沒有提出法案和立法的權力。這三個權力分支機構的這種狀态,就是權力的平衡和制約。

總統有總統的意見,國會有國會的意見,總統四年選一次,衆議員兩年選一次,參議員六年選一次,輪着大換班。不同的總統有不同的意見,不同的組合的國會也有不同的意見,有時因為一個預算方案談不攏,政府機構照樣停擺。

另外,美國國會有權在充足理由的前提下,彈劾總統和大法官。國會議員也是一樣,國會有專門設立的道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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