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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不良資産過高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7 00:10:37

金融機構不良資産過高?閱讀提示:經濟下行時期,金融資産不良率增加那麼,什麼是金融不良資産?筆者結合不良資産收購與處置經驗,與大家分享不良資産系列文章,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金融機構不良資産過高?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金融機構不良資産過高(什麼是金融不良資産)1

金融機構不良資産過高

閱讀提示:

經濟下行時期,金融資産不良率增加。那麼,什麼是金融不良資産?筆者結合不良資産收購與處置經驗,與大家分享不良資産系列文章。

金融不良資産概述

1、金融不良資産的認定

《不良金融資産處置盡職指引》(銀監發〔2005〕72号)第三條規定“不良金融資産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經營中形成、通過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貸資産和非信貸資産,如不良債權、股權和實物類資産等。”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号)第十八條規定“貸款根據資産的淨值、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債務人的信用評級情況和擔保情況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類,其中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資産。”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信貸資産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6〕23号、2006年3月20日實施)中規定,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合稱為不良信貸資産,其中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歸入次級類,逾期181天以上的歸入可疑類,逾期360天以上的劃分為損失類。

因此,金融不良資産一般是指已經逾期履行義務90天以上的各類資産。由于我國銀行不良貸款債權在不良資産行業中占據主要份額,所以本文以銀行不良貸款債權處置為主要内容展開。

2、我國不良資産的行業發展

20世紀末,為降低中農工建四大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産率指标,四大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信達、長城、華融、東方,以下簡稱“四大AMC”)相繼設立。随後在四大國有行的上市籌備中,四大AMC承接了四大銀行不良資産剝離的任務。

四大AMC肩負國家曆史重擔,經曆了政策性主導到逐步市場化不良資産行業市場;随着經濟發展和監管政策的放松,地方資産管理公司(俗稱“地方AMC”)為優化和緩解地方政府債務問題而紛紛設立;同時因不良資産具有一定的特殊價值,國有資本、外資和民間資本等紛紛進入不良資産行業開始掘金之旅。

3、不良資産處置概述

不良資産的處置方式多樣,包括常規催收、和解清收、訴訟清收、債務重組、以物抵債、債轉股、債務重整、債權轉讓、收益權轉讓、資産證券化、申請強制清算、申請破産清算、申請追究刑事責任等多種方式,其中轉讓包括公開拍賣、協議轉讓、招标轉讓、競價轉讓、打包處理、分包處理等。

不良資産處置是一個逆周期操作、低買高賣、尋求通過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在“打包、打折、打官司”為主流的處置市場中,債權類資産轉讓是較為常用的處置方式;債權受讓人通過訴訟、和解、重組等多種手段清收實現收益。

4、不良資産行業參與方

五大AMC:20世紀初,為降低國有銀行的不良貸款率指标,信達、東方、長城、華融四家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通過再貸款或者财政擔保的商業票據形式支付收購成本,承接工農中建四大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産債權;為配合四大行的改制上市,四大AMC于2004-2005年以及2008年,再一次對四大行的不良貸款進行大規模剝離,進一步降低四大國有銀行的不良率水平。由此形成了我國傳統不良資産流轉的一級市場,即從銀行金融機構轉讓至四大AMC。四大AMC擁有金融業務許可,屬于銀監會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有權享受金融機構的特殊政策支持,可以在全國範圍開展金融不良資産收購處置業務。2020年銀保監會批複成立第五家全國性資産管理公司-中國銀河資産管理有限公司。

地方AMC:2008年後,随着監管政策的放開,各省政府紛紛設立地方資産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地方AMC”),加入到不良資産收購處置領域。地方AMC在審批程序上,除需要省級政府從事金融企業不良資産收購處置的授權外,還需要取得銀監會的備案。地方AMC不享有金融業務許可,不能享受金融機構的相關特殊政策,在能在政策許可的範圍内從事金融不良資産收購處置業務。

民間AMC:其他沒有獲得銀監會備案資格、從業不良資産處置業務的的資産管理公司,業内稱之為“民間AMC”。根據參股資本不同,分為國有控股、國有參股、民營資産管理公司。因為政策原因,除了個别資産外,民間AMC無法直接從銀行收購資産包,實務中多需四大或地方AMC配合做通道。

中間服務商:不良資産處置中,各流程各環節需要許多中間服務商來協助完成,包括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拍賣機構、産權交易所、報社、郵政快遞、公證機構等。

5、特殊時期的金融不良資産

1999-2000:四大AMC在國家統一安排下通過再貸款或者财政擔保的商業票據形式支付收購成本從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以及國家開發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

2004-2005:商業性不良債權是指2004年至2005年四大AMC在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下從交通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

2008-2009:中國農業銀行在進行股份制改制中,于2009年将8157億元的資産及對應權利轉讓給财政部,财政部又委托農行對轉讓資産進行管理和處置,由農行以農行的名義代理履行債權人和資産所有人職責。

上述不良債權在司法适用上有一定的特殊性,筆者稱其為“特殊金融不良債權”,範圍總結如下:

首次轉讓時間

轉出方

受讓方

1999-2000

工、農、中、建、國開行

信達、東方、長城、華融

2004-2005

交、工、中、建

信達、東方、長城、華融

2008-2009

農業銀行

信達、東方、長城、華融、地方AMC或符合條件的國有資産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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