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決定留置?話題:留置、雙規簡單描述:如果犯罪嫌疑人(《監察法》稱“被調查人”)系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符合采取強制措施的條件的,則由監察委員會依法進行審批,對被調查人可以采取留置的強制措施留置取代了之前的“雙規”、“雙指”,但也是一種失去基本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可折抵刑期(留置一天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期一天),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如何決定留置?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話題:留置、雙規
簡單描述:如果犯罪嫌疑人(《監察法》稱“被調查人”)系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符合采取強制措施的條件的,則由監察委員會依法進行審批,對被調查人可以采取留置的強制措施。留置取代了之前的“雙規”、“雙指”,但也是一種失去基本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可折抵刑期(留置一天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期一天)。
公職人員被采取留置強制措施後,監察機關可以根據情況,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問責、提出監察建議、将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等四種處理。隻有第四種才是最嚴重的,即涉嫌職務犯罪。公職人員的家屬可在留置期間咨詢律師,但這時候我們國家法律規定律師是不能介入的,可以在審查起訴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介入,提供法律幫助。
法律依據:
《監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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