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制高消費人員
不等于是“老賴”哦~
來,聽明法君為你普法!
01. 限制高消費與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兩者的概念
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費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措施。
限制高消費,即限制有關人員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大家口中的“老賴名單”),指法院将有關人員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将其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并進行不良信用記錄,對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限制高消費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都是人民法院基于執行案件的需要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的懲戒措施,目的都是為了敦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但二者存在諸多不同。
具體有什麼區别呢?
明法君逐一告訴你!
02. 對象不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簡稱《限高規定》)第三條,被限制高消費的包括被執行人本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簡稱《失信名單規定 》第一條,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隻能是被執行人。
03. 條件不同
依據《限高規定》第一條,隻要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給付義務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失信名單規定 》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并具有其他六項情形之一的,才能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簡單來說,就是被執行人有錢不還,違反限制消費令,抗拒或規避執行等等行為。
相比于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條件更高。被限制高消費的不一定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依據《限高規定》第一條,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必須被限制高消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應當“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将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必須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但不是必須将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實踐中,有人主張,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之前,應當将被執行人通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這與法律規定不符。
04. 内容不同
被限制消費的人,不得有九項消費行為,即不能搭乘飛機、不能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不能住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子女不能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等。
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除不能實施上述消費行為外,在政府采購、招标投标、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将受到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機構的聯合信用懲戒。
“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可見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懲罰措施更廣,且更為嚴厲。
05. 期限不同
限制高消費期間,原則上要一直限制到被執行人的義務履行完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應該截止被執行人義務履行完畢。《失信名單規定 》第一條規定的因為其他原因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時間一般為兩年,還可以依法延長或縮短。
總之,
限制高消費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既有相同之處,又有不同,
不能混淆。
編輯|高明法院微信編輯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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