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有兄弟三人生活在同一個小區。老大是物業管理員。老二經營雜貨鋪,為宣傳店鋪新品,在小區告示牌張貼廣告。老三無所事事,打算支付老大報酬,以低價租賃告示牌。面對利益,老大能秉持公心處理嗎?今日水墨動畫《民法典版成語新說》推出第三集“物歸原主”,且看小區公共收益應當屬于誰?
下面請聽小編為您詳解
水墨動畫中的法律問題吧~
有一天,老大正在小區内巡邏。突然,他發現告示牌上貼滿了寫有“雜貨鋪大酬賓”的告示,環顧四周,發現老二正拿着刷子打算繼續張貼。老大忙叫住老二并詢問緣由。老二見是老大,開心地表示自己經營的雜貨鋪新進了一批貨,想宣傳下。老大說:“胡鬧,這告示牌是用來通知重要信息的,屬于公共設施,不能亂貼。”老二不解:“哎呀,你是小區管理員,就通融一下吧?”老大生氣:“那也不能私自随意使用。”
法條鍊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對建築物内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内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内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内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老二問:“那怎麼才能使用?”
老大說道:“需要征得大家同意才行。”
法條鍊接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時老三帶着一個人跑了過來:“大哥、二哥你們都在,我想和幾個朋友一起合開個酒肆。這是租金,告示牌低價租給我,剩下的咱幾個還能一起買肉吃!”老三說着就要把錢袋子遞給老大。老大聽聞連連擺手:“不可不可!”一旁的朋友疑惑道:“我們出錢有何不可?”
法條鍊接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産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于業主共有。
老三又問道:“那到時候如果大家同意,這些錢是按人頭平均分配嗎?”
等一下!這樣是不對的!
雖然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但實踐中業主多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
為了更好地對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所産生的收益進行監管,建議有條件的小區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在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訂立專門的條款來明确這部分經營性收入的歸屬。
物業服務人要定期将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向業主公開,小區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還應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确定。
幾天後,小區告示牌上多了一則告示《關于申請利用告示牌進行營利性活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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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衆人之事衆人議 物歸原主有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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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來源:人民網
供稿:朝陽法院
編輯:裴小星 尚涵霄 姚日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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