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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僅約定試用期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4 03:46:04

事業單位試用期期限及試用期内解除聘用合同的相關問題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僅約定試用期(事業單位試用期期限及試用期内解除聘用合同的相關問題)1

試用期期限及試用期内解除聘用合同

2002年我國開始實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原人事部2002年7月3日發布了《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規定,其中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涉及到的試用期期限作出了具體規定。

2014年2月26日國務院發布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條例中對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最低期限進行了明确,對初次就業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進行了規定。

根據上述兩個相關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試用期期限有以下幾類:

1、 初次就業(一般指新進應屆畢業生)的,聘用合同期限不低于3年,試用期為12個月;

2、 非初次就業的,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3、 試用期的規定隻适用于事業單位新進的人員,試用期隻能約定一次;

4、 軍隊轉業幹部、複員退伍軍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員,首次簽訂聘用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5、 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在具體規定的條件下,法律賦予了事業單位在試用期随時解除聘用合同的權力,事業單位在試用期内解除聘用合同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需要證明試用期工作人員不符合本崗位要求;

2、 對試用期工作人員調整工作崗位,其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

3、 解除聘用合同通知在試用期内作出,并告知試用期工作人員;解除合同通知在試用期屆滿後作出的,屬于違法解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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