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糾紛的種類和解決方法?本文彙總梳理關于建設工程領域各類糾紛的管轄問題,并附上相關依據及參考案例,供讀者參考,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建設工程糾紛的種類和解決方法?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本文彙總梳理關于建設工程領域各類糾紛的管轄問題,并附上相關依據及參考案例,供讀者參考。
情形一
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明确約定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且未出現仲裁條款(協議,下同)無效、被撤銷或雙方協商變更争議解決方式的情況下,因該合同引起的糾紛應通過仲裁解決,由約定的仲裁機構管轄(仲裁具有快捷、經濟、靈活、保密等特點),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不能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否則仲裁條款無效。仲裁機構的選擇應明确具體,當事人可選擇全國任何一家仲裁機構解決争議,但應當規範使用仲裁機構名稱,以免因内容不明确導緻仲裁條款無法執行。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2017修正)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别管轄和地域管轄。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百一十五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内容不明确無法執行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當事人約定争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内提出異議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591号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蘭渝鐵路有限責任公司與甘肅傑出建築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傑出建築公司将蘭渝鐵路公司、中交公路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至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違背了傑出建築公司與中交公路公司通過仲裁處理雙方争議的約定。
情形二
如果當事人約定采取訴訟方式解決争議,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專屬管轄,此類糾紛引發的訴訟均應由不動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産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産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産糾紛是指因不動産的權利确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産糾紛确定管轄。
不動産已登記的,以不動産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産所在地;不動産未登記的,以不動産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産所在地。
情形三
對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主流觀點認為應适用專屬管轄,但實踐中仍有個别法院認為不适用專屬管轄。
因此,對于上述類型的合同,為避免管轄争議,建議在合同中明确将管轄地約定為不動産所在地(項目所在地)。
一、通說
《關于民訴法解釋中有關管轄若幹問題的理解與适用》(《人民法院報》2015年8月27日,高民智)
我們認為,應當按照不動産糾紛由不動産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第三個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當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案件:“(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轄30号
深圳市美達芙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中建二局第一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産糾紛确定管轄。”
對該項涉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理解,應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項下的第三級、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施工相關案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轄93号
北京天禾空間展示有限公司與上海漢能薄膜發電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本案争議的焦點問題是案涉糾紛是否應按照不動産糾紛确定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應當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等其他與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糾紛。本案案由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應按照不動産糾紛确定管轄,屬專屬管轄情形,由不動産所在地法院管轄。案涉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因違反專屬管轄規定而無效。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1民轄終477号
上訴人南京唯度現代物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南京平川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因不動産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産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本案系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依法應适用不動産專屬管轄的規定,由不動産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二、例外
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06民轄終68号
綿竹市漢旺建築有限責任公司與山東風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案二審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據前分析,因本案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産糾紛确定管轄”的規定,本案不應适用專屬管轄。
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皖 07 民轄終76号
黃山市黃山區耿城鎮人民政府、銅陵市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本案為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約定與争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管轄法院,也未明确約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作為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不适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 01 民轄終 1351 号
鄭某武、廣州智儒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簽訂的裝飾裝修合同産生的糾紛屬于建設工程合同類糾紛,但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關于不動産糾紛專屬管轄的規定。
情形四
對于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勞務分包合同糾紛,通說認為其适用一般合同的管轄原則(可約定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一方當事人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與争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如無約定,則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實踐中仍有部分法院持相反觀點。
一、通說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轄 71 号
伍某勇、伍某星等與重慶國福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從雙方所簽合同内容來看,案涉合同性質應為勞務合同而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糾紛性質屬于勞務合同糾紛,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适用不動産專屬管轄。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2民轄終314号
北京中裝文博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與中國裝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本案系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屬于應由不動産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陝 01 民轄終 221 号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與陝西國一四維航測遙感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本案系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相關案由,不适用專屬管轄的規定,本案依法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例外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
一、建設工程合同案件的管轄
1.建設工程合同案件專屬管轄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8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動産專屬管轄确定受訴法院,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律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包括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尚未開工建設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及達成結算協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均适用專屬管轄。
工程款債權轉讓的,債務人與受讓人因債務履行發生糾紛的,由于該債權源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适用專屬管轄。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6民轄終1975 号
廣東奧特萊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喜喜仕景觀設計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本案系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民訴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産糾紛确定管轄。”因此,本案依不動産糾紛确定管轄。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8)新民轄終106号
新疆中核泰盛礦業開發有限公司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煤田地質局一五六煤田地質勘探隊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本案系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産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産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動産糾紛是反映因不動産的權利确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産糾紛确定管轄。”本案雙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協議書》《工程承包合同》為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案應由工程項目所在地的法院專屬管轄。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陝01民轄終747号
趙某文與陝西彙豐建築勞務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本案為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是包括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項下的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案件,屬于應當按照不動産糾紛由不動産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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