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樁基技術規範》(JGJ 94-2008)第6.2.7條:直徑大于1m或單樁混凝土量超過25立方米的樁,每根樁樁身混凝土應留有1組試件;直徑不大于1m的樁或單樁混凝土量不超過25立方米的樁,每個灌注台班不得少于1組;每組試件應留3件。
最新規定,灌注樁連續澆築,每50立方留置一組試塊即可。
依據國标《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标準》等中的規定,主體結構施工、檢查結構構件混凝土強度的試件,在混凝土的澆築地點随機抽取,其抽樣數量規定如下:
1、每拌制100盤且不超過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3當一次連續澆築超過1000m3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0m3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樓層、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樣應至少留置一組标準養護試件,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組數應根據實際需要确定.
混凝土同條件養護試件,其抽樣數量規定如下:
1、同條件養護試件所對應的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應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共同選定;
2、對混凝土結構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強度等級,均應留置同條件養護試件;
3、同一強度等級的同條件養護試件,其留置的數量應根據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小于10組,且不應少于3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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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