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後一天,郭敬明和于正相繼在微博上為自己的抄襲道歉;
同樣2020年最後一天,有些地方民政局的離婚人數可能是平時的三倍;
這三件事發生同一天沒有巧合,隻是因為,2021年《民法典》來了!
從此,離婚開始有30天冷靜期,企業和學校不能不管性騷擾,盜版可能會讓你賠到傾家蕩産,禁止高利放貸,農村禁止索要彩禮,父債子還夫債妻還,都不合法......
終于,曆時5年編纂,共7編1260款條文,總字數逾10萬的《民法典》,這本我們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誕生了。
(如何獲取《民法典》全文,文末會有提示)
《民法典》法規内容覆蓋了我們一生包括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成家立業,它涉及到有關房産的内容很重要,同時又比較分散一些,所以關鍵詞我為大家提煉出來了,标紅加粗如下:
更重要的是,關于買房《民法典》影響了什麼,改變了什麼,我們一條條往下看。
01
《民法典》創立了一項新的權利:居住權。
關于居住權的最新規定,如果你還不知道,未來買房可能會吃大虧。因為它的出現,定會幹擾到你房屋的交易、買賣、繼承、過戶、出租等。
什麼意思呢?
《民法典》第366條規定,房主可以根據約定或者遺囑,為自己名下的房子,給居住權人設立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對他人的住宅,享受占有和使用的權利。
比如,在夫妻離婚後,可以為另一方設立居住權,家庭成員和親屬間,因為分家析産共同生活等原因,甚至在長期為家庭提供服務的保姆也可能産生居住權,比如蘇大強和蔡根花。
電視劇《都挺好》中有這樣一幕,年歲已高的蘇大強名下擁有一套獨立的房産,他想把房子留給自己的子女,但是又不想讓照顧自己多時的保姆蔡根花被兒女趕走,把他愁壞了。
2021《民法典》出台後,現在蘇大強可以将房屋的居住權給保姆蔡根花,這樣蔡根花可以在蘇大強過世後,繼續居住其房屋直至死亡,居住權消失。
《民法典》規定,居住權的設定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合同約定或遺囑設定。擁有居住權的人,不僅僅是房主的保姆,還可以是朋友,樓下賣水果的賣煎餅的,甚至小三...
居住權制度,雖然體現了房産的居住屬性,但也讓那些房子失去了很大一部分商業價值。
可以想像一下,一個和房子産權沒有關系的人,卻可以合法的居住在你的房子裡,甚至一輩子,房子還有人願意買?
設立居住權的房子是難以交易的,因為買房無法住進來,還不能把别人趕走,這樣的房子在二手房市場裡,就是存在缺陷的,誰會買一套有權利缺陷的房子呢。
同時繼承人繼承房屋時,也無權要求居住權人搬走,隻能等居住權限到期,或者居住權人去世後,才能行使完整的房屋權利。
2021年前交易的房子,都是沒有設立居住權的,但未來可能會發生變化。
所以,對于買二手房的客戶來說,交易之前一定要記得查清楚,到底這個房子是否被設立了居住權,需要更加細緻和慎重,否則之後的麻煩會不斷。
買二手房,最好别買已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子。
02
一錘定音,住宅70年産權期滿自動續期。
終于終于,民法典将住宅70産權到期,自動續期這件事終于落地了!這對于房屋産權人的合法權益來說,受到了更為完善地保護。
《民法典》細化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規則《物權法》規定使用期限最長七十年,如繼續使用需再簽訂合同,繳納費用。
是否繳納費用、繳納多少費用等等問題,《民法典》授權單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後規定。
所以這樣看來,住宅的70年産權是自動續期的,但是需要交一筆費用,至于費用多少,還沒有明确規定,但是這僅僅是對70年産權住宅的房屋産權人,如果是商住,或者商辦類型的物業,目前産權到期後如何界定權益,還沒有正式法律保護。
等于說,買70年産權住宅,産權到期了房子還是你的,但是40年的商業公寓,還沒個說法!
03
已經抵押的房産,可以不解除抵押直接辦理過戶。
買房一般都會通過銀行借款,銀行會要求辦理房産抵押手續,也就是說,我們什麼時候還清銀行的錢,銀行便可以為我們解除抵押,同時,房産也可以上市進行銷售。
而《民法典》第406條規定,房子已經設定了抵押,抵押人也就是産權人仍然可以将房子出售。設立抵押的房子可以賣,抵押權可以跟着房子走,就是說可以帶着抵押權賣。
這也是今年民法典的一大新規則,未來二手房交易量一定會因為這個規定,成交量大幅度地攀升。
04
客戶跳單,也要支付中介費。
根據《民法典》第964條的規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中介人支付其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由于中介合同可以随時終止,房屋中介費又很昂貴,在上海一套1000萬的房子,中介費高達二三十萬。
有時不免會有買家為了逃避支付報酬的義務,故意拒絕中介人已經完成了的中介服務,而後再與因中介而認識的第三人訂立合同,這就是我們常說的跳單。
《民法典》第965條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跳單的委托人依然要向中介人支付報酬,看到這一條款最興奮的應該就是為客戶跳單苦惱已久的房屋中介們了吧。
其實,如果提供了有價值的服務,跳單對于中介們來說,真是傷害太大了,作為社會的一份子,他們的權益也需要法律的明文保護。
05
妻子有權要求小三追回财産,全職媽媽離婚有賠償。
說得直白一點,婚姻期間,丈夫背着妻子在外面找小三,并給小三買車買房,侵害了妻子對共同财産的平等處理權,妻子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維權:
1、起訴小三,認定贈予行為無效,要求小三返還财産;
2、起訴丈夫離婚,并且要求丈夫淨身出戶,因為丈夫行為屬于轉移夫妻共同财産行為,離婚時丈夫必然少分或者不分财産。
全職媽媽如果離婚,可以請求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民法典》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婚前父母出資幫子女買房,屬不屬于共同财産呢?
《民法典》規定,如果沒有和子女訂立書面或者公開的字據約定,那麼結婚後男方在房本上加上女方名字,離婚時會所謂雙方共同财産,平均分割;但如果房本上沒有加上女方名字,将屬于個人财産,男女反之也是如此。
06
小區公共部分廣告收益,歸業主共有。
如今城市裡的住宅樓,基本上都有配套電梯,這給居民上下樓提供了便利。
但不知從何時起,小區的電梯裡放置了各式各樣的廣告,而由此帶來的廣告收益歸屬也存在着諸多争論。
比如一個小區共有8棟樓,每棟樓有3個單元,每個單元有2部電梯,那麼小區的68部電梯裡,那些廣告收益一年有多少?錢都去哪兒了?
(圖片來源網絡)
并且,随着小區入住的業主越來越多,電梯裡面的廣告也增多了,很多這些在小區公共區域設立的廣告,并未經過業主同意。
最後的廣告收益和支出,結餘等等,也沒有告知所有業主。物業公司不是找各種理由搪塞,就是從未向業主公布過電梯廣告的收益情況,這筆收益最後成了糊塗賬。
《民法典》進一步加強了對建築物業主權利的保護,明确了公共收益的歸屬。第274條規定,小區内的道路、綠地以及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屬于業主共有财産。
所以,電梯屬于小區公共設施,當然屬于業主共有财産。
其次,《民法典》明确規定了小區共有部分産生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于業主共有。
如果物業公司将這些收益作為自己的經營收益,侵害全體業主權利的,構成侵權行為。包括小區外牆廣告也是如此。同時,廣告收益應當及時向業主公示。
現實生活中,由于大多數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加上業主法律意識不強,物業公司将電梯廣告收益情況隐瞞不報,私自支配這筆收益,已經成了普遍現象,許多業主對該部分收益的去向并不清楚。
《民法典》實施後,希望小區物業公司能夠增強法律意識,依法将電梯廣告等公共區域的收益及時向業主和業主委員會公布。
所以,你家小區的電梯廣告和外牆廣告收入,是屬于全體業主的,物業公司一定要公布收支結餘明細,以後上門找物業理論這事,業主可以拿出《民法典》作為自己有力的法律後盾。
同時《民法典》關于小區物業還有幾個規定:
1、高空抛物找不到抛物者的,由未能盡責的物業承擔,倒逼物業公司做好監控管理;2、物業公司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屬違法行為;3、炒掉物業公司以前需要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現在隻需要一半的業主同意。
07
租房合同有效期間,房東賣房,租客可以繼續住。
根據《民法典》規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内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這意味着,如果租客與房東簽訂了2年的租房合同,但是房東在這2年内卻把房子賣了,此時的房屋所有權變更,并不影響之前的租賃協議,租客可以繼續住,直到租賃合同期滿為止。
以後,在租房合同有效期間,再也不擔心房東突然賣房了,對于房東來說,如果有賣房計劃,也盡量不要和租客簽訂時間跨度很長的合同了。
08
《民法典》與時俱進地,對遺産繼承人的範圍進一步擴大和明确。
因為如今單身率,丁克家族數據的居高不下,很多房産可能面臨,無人可繼承的情況,所以明确了以下幾種人,可以繼承遺産。
1、侄子侄女可以繼承叔伯遺産;
2、出嫁的女兒,有平等的繼承權;
3、胎兒有繼承權,遺産分割保留其份額;
4、城鎮戶口子女,能繼承農村戶口父母的房子。
出生胎兒有權利繼承遺産,侄子外甥可以繼承叔伯的遺産,不必收回國家,不僅如此,出嫁的女兒,也擁有遺産繼承權,不盡孝者,不分或者少分遺産。
适應當下國情和社會變化,可謂是《民法典》最大的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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