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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就業難的證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04 04:36:36

九派新聞特約評論員 張貴峰

5月26日,廣東河源。應屆生何同學反映,通過去年秋招與中國聯通河源分公司簽訂“三方協議”,近日被告知因年齡超24歲需要解約。

何同學稱,她是1998年2月出生,今年剛滿24歲,簽三方之前都經過背調審核,現在突然說本科應屆生不能超24歲,非常不能理解。而據媒體最新報道,目前河源聯通已經和涉事大學生進行溝通,消除誤會。在遵從國家法規和契約的基礎上,按照相關約定,繼續履行協議。

回顧梳理這起“應屆生因年齡超24歲被聯通解約”事件的來龍去脈,仍不能不說,這件事不可理喻。

首先,即使是不完全考慮“因年齡超24歲需要解約”這樣的解約理由本身,是否真正合理合法,僅從“去年秋招與中國聯通河源分公司簽訂‘三方協議’”,到今年又突然以“本科應屆生不能超24歲”為由解約這樣一個突兀的解約過程、程序來看,就顯得十分蹊跷荒唐,令人殊不可解。

去年明明已經鄭重簽訂了“三方協議”,怎麼到了今年,在未經雙方事先充分協商、溝通的情況下,突然就單方面毀約?

更重要的是,憑什麼“本科應屆生不能超24歲”,其與一個人是否勝任相關工作崗位,究竟能有什麼直接、必然的關系?

衆所周知,《就業促進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而針對大學生就業,早在2013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更是明确要求,“不得對求職者設置性别、民族等條件,招聘高校畢業生,不得以畢業院校、年齡、戶籍等作為限制性要求”。

這也就是說,像“本科應屆生不能超24歲”這樣的就業年齡限制、門檻,不僅明顯與上述國務院《通知》中要求”相抵觸,更是一種明顯違反《就業促進法》法律要求,涉嫌“實施就業歧視”的違法行為。

事情何以至此?

在社會心理層面,這或許與長期以來,整個社會職場環境中彌漫的某種“年輕崇拜”現象和“唯年齡”、“年齡一刀切”等傾向,以及由此衍生的各種諸如“35歲危機”、“任職年齡層層遞減”之類年齡焦慮,密切相關。法律層面,如《就業促進法》隻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而沒有将“反年齡歧視”要求,也明确納入就業歧視的範疇、固化為明确的法律禁令,至于進一步究竟什麼是就業歧視、年齡歧視,具體應如何準确界定。

有鑒于此,筆者以為,針對“應屆本科生不超過24周歲”之類就業年齡門檻、歧視性做法,不能僅局限于個案層面的解決,更要在制度層面上堅決說“不”。

一方面,在針對“反年齡歧視”等相關反就業歧視的法律制度建設的源頭方面,相關立法應盡快切實推動補足、完善相關制度空白、短闆。不僅應盡快将“年齡歧視”明确納入就業歧視的範疇,還要為年齡歧視等就業歧視的相關概念内涵,認定、處罰标準。

另一方面,在推動消除“年齡歧視”等就業歧視的具體行動、執行方面,相關政府部門,也要更加積極主動作為,不僅及時發現、糾正、查處各種諸如“本科應屆生不能超24歲”之類的年齡歧視現象,還要帶頭做出示範。

“就業乃民生之本”,而确保“公平就業”——禁止任何形式的不合理不公平就業歧視,事實上又正是“就業之本”。

大學生就業難的證明(應屆本科生不超過24周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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