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義務和民事權利相對應,是指義務人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約束。民事義務體現了主體行為的必要性,而民事權利體現的是主體行為的可能性。
【特别提醒】
認識義務,要注意三個方面特征:(1)表現為行為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以便滿足權利人的利益;(2)義務人隻承擔法定的或約定的範圍内的義務,而不承擔超出這些範圍以外的義務;(3)義務人必須履行其義務,否則将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常見義務 分類如下:
(一)主義務與從義務主義務決定行為目的,從義務輔助主義務實現。
在對方義務沒有履行時的抗辯結構:
[例題]一條小狗的買賣中,如果是具有名貴血統的狗,則買方除了交付小狗之外,還應當提供狗的血統證明。盡管提供證明是從義務,但是由于決定合同目的,若不提供,買方則可以不履行主要義務來進行抗辯。
(二)基本義務與附随義務1.含義
基本義務: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而産生的義務,包括主義務與從義務。
附随義務:合同當事人根據誠信原則而産生的通知、協助、保密、照顧、告知等義務。
2. 區分從義務與附随義務比較
[例題]買賣一台微波爐,交付微波爐為主義務,交付使用說明書、質保書為從義務,告知相應的注意事項為附随義務。
(三)真正義務與不真正義務1.含義
真正義務:違反義務者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義務。
不真正義務:相對人不得請求義務人履行,被違反的後果隻是義務人的權利減損,無需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義務。
合同法第119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采取适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适當措施緻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2.比較
真正義務——對相對人的義務、違反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不真正義務——對以自身為代表的社會的義務、違反導緻自己利益減少。
(四)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1.法定義務
基于民事法律規範規定而産生的義務,如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子女對于父母的贍養、對于他人人身與财産不得幹涉的不作為義務等等。
2.約定義務
按照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而産生的義務,以合同義務為最典型的代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約定義務之時,以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前提,如果違反了強制性規定,則約定将是無效的。
(五)作為義務與不作為義務作為義務是指義務人應當做出一定積極行為的義務,又稱為積極義務。例如,給付财産、完成工作等。
不作為義務是指義務人應為消極行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為,又稱為消極義務。例如,不侵害他人物權的義務等。
來源:自通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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