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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相親被男子當場拒絕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01 12:45:32

戀愛期間

男生為了表達自己的情意

少不了送點禮物

比如清空購物車

或者發“1314”“520”的紅包等等

然而

戀愛時的濃情蜜意

在分手時或許會演化成讨回的紛争

甚至反目成仇

.....

許多網友

看到上面這個視頻之後

很有感慨

議論紛紛

……

女子相親被男子當場拒絕(女子相親不成反遭威脅)1

案情回顧

河南鄭州的楊女士有一個相親對象,兩人接觸了兩個多月。一天,相親對象帶着家人去了她的商店,砸碎了很多東西,并要求楊女士退還他在相處中花費的所有費用,還威脅說要“毀掉她”。

女子相親被男子當場拒絕(女子相親不成反遭威脅)2

但是當記者找到對方的時候,聽到的卻是完全不同的故事:男方聲稱,自己每天花三、四百塊錢給楊女士買水果,花幾千塊錢給她買大牌化妝品,讓她選一部八千多元的手機。兩人甚至還收到了家人祝福的紅包,但楊女士對外依然宣稱自己是單身。

事情的真相是什麼?

楊女士與對方是正常交往

還是故意騙取他人錢财?

據楊女士的相親對象王先生透露,他被楊女士騙了。“她那天和一個男的在約會,跟我說她和一個女的在一起,還發了朋友圈……”王先生覺得自己被忽悠了。

女子相親被男子當場拒絕(女子相親不成反遭威脅)3

對于王先生的努力,楊女士認為“都是他自願的,我沒有讓他給我買。”王先生向記者展示了他與楊女士的聊天記錄。他總是稱楊女士為“妻子”和“老婆”。王先生告訴記者,他以為兩人正式在一起了,而她也從不否認這樣的稱呼。

“可是我沒答應,是你願意叫而已”楊女士說。王先生說,前幾天,楊女士生日,他帶她去商場,給她買了幾千元大牌護膚品,和家人一起吃飯,她還收到了600元紅包。楊女士說她想以後再把錢還給他,但王先生說,楊女士從來不想還紅包。

女子相親被男子當場拒絕(女子相親不成反遭威脅)4

最後,經過調解

楊女士同意返還

王先生購買的部分禮品

王先生也同意不再追究

荔灣區海龍司法所

何成義所長

以及何幸凝律師

通過情景演繹的方式

還原以上的案情

來進行普法

情景演繹

(以下均為設計對白)

男演員:今天我倆不是處得挺好的嗎?我送你東西的時候,你還很開心、很喜歡,怎麼說不合适就不合适?

女演員:我就是感覺相處下來,咱倆的性格不太合适,你也不是我喜歡的類型。

女子相親被男子當場拒絕(女子相親不成反遭威脅)5

男演員:可是我帶你又玩又吃的,還買了幾千塊錢的手機,你現在說不合适,要不你把錢還給我?

女演員:那我也沒讓你給我買東西,是你自己主動而且樂意給我買的。

男演員:那我花的錢不是白花了嗎?你趕緊把錢還給我!

何律師:

關于談戀愛或相親一方所花的錢能否要回呢?在戀愛過程中,男方給女方花錢的行為學名叫“贈與”,根據《民法典》第658條的規定,贈予的财物已經交付後就不可撤回,即女方無需退還。

但是《民法典》第661條也規定了贈與可以附随義務,即我可以送名牌包包給你,但是你一定要跟我見父母,那如果對方最終以各種理由拒絕見父母,則可以要求返還包包。

那還有一種情況,《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釋第五條的規定,雙方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彩禮錢是可以要求返還的。

不過,你這也不是彩禮呀,這條也不适用,原則上你完全無需歸還,也不用退錢的。

何所長:

你如果不喜歡人家,一開始就不應該收人家的禮物!不過,真的談不成也不能勉強,公平起見,那就“AA制”吧!

法律延伸

戀愛期間的贈與物

能否請求返還?

1、對于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送的圍巾、普通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

2、對于在此期間贈送的節日禮品或訂婚、男女來往的宴席,可不予返還;

3、對于男女雙方互贈的照片,一方堅持要求退還的,應當說服對方,盡量返還;

4、對于戀愛或訂婚一方送與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機、戒指、金項鍊、貴重衣物、名牌包包等)和一定數額的金錢(見面禮、叩頭禮等),一般應予返還。因為大宗物品或金錢是基于戀愛關系或婚約關系而存在的,以與之結婚為前提,一旦這個關系不存在,喪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礎,再占有此項财物則屬于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在相親中,

一方給另一方買的禮物

該不該退?

你的看法是?

歡迎留言評論!

轉自:廣州普法

來源: 廣州反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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