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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簽了卻不買了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9 19:25:54

房屋買賣合同簽了卻不買了?近年來,北海作為濱海城市、候鳥城市,随着旅遊業、房地産開發産業的蓬勃發展,吸引了來自全國各地的人前來旅居,對房屋租賃的需求也不斷增加租賃關系日益增多,矛盾呈現多元化、複雜化、新型化等特點房屋租賃行業的健康發展,對穩定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房屋買賣合同簽了卻不買了?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房屋買賣合同簽了卻不買了(房合同到期仍占房不走)1

房屋買賣合同簽了卻不買了

近年來,北海作為濱海城市、候鳥城市,随着旅遊業、房地産開發産業的蓬勃發展,吸引了來自全國各地的人前來旅居,對房屋租賃的需求也不斷增加。租賃關系日益增多,矛盾呈現多元化、複雜化、新型化等特點。房屋租賃行業的健康發展,對穩定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案情回顧

2020年9月11日,原告魏某、唐某(甲方、出租方)與被告周某、郭某(乙方、承租方)簽訂《商鋪租賃合同》,内容如下:

《商鋪租賃合同》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緻,甲方出租位于銀海區某小區商鋪;2020年9月25日起開始計算房租,租賃期限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租期有效時間壹年整;該商鋪租金為9600元;押金1600元,租賃期滿由甲方驗收合格并繳清乙方産生的所有費用後退還押金;商鋪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進行商業活動産生的其他各項費用均由乙方繳納,并由乙方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水電費、煤氣費、物業費、衛生費、電話費、互聯網費等。

簽訂合同後,兩原告将涉案房屋交付給兩被告使用,被告支付了租金9600元和押金1600元。後因涉案房屋在出租給被告前,存在前期物業費未繳納的問題,導緻被告無法交納物業費及水電費,被告在微信中亦曾向原告報告過,要求原告解決。原告答複被告,原物業公司曾同意原告免交三年物業費不存在欠繳費用的情況,經被告多次與原告及物業溝通,一直無法解決。

合同期限屆滿後,至2021年10月21日,兩原告委托第三人李某去收房,并将被告的魚缸損壞。事後,兩原告起訴至本院,要求解決糾紛。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被告确認雙方于2022年2月18日對涉案房屋進行了交接。另查明,被告的魚缸于2020年制作,當時制作費用為11000元。

法院判決

被告周某、郭某應支付給原告唐某、魏某物業服務費2220.37元及生活垃圾處理費390元,合計2610.37元;被告周某、郭某應支付給原告唐某、魏某房屋占用費3893.33元;反訴被告唐某、魏某應返還給反訴原告周某押金1600元;反訴被告唐某、魏某應賠償給反訴原告周某魚缸損失3290元;駁回反訴原告周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費用沖抵後,被告周某、郭某應支付給原告唐某、魏某1613.7元。

法官說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經自願協商簽訂的《商鋪出租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原告将房屋交付給被告使用,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期間的物業服務費及生活垃圾處理費等費用,原告請求被告支付租賃期間發生的商業物業服務費2220.37元及生活垃圾處理費39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抗辯稱,并非被告不按約定交納物業費和水電費,而是由于原告未結清租賃前的物業費等費用,導緻被告無法交納物業費等費用,無法使用租賃房屋水電,無法正常使用租賃房屋進行經營。根據查明的事實,原告将涉案房屋出租給被告期間,确實存在被告交納物業費等費用時被物業公司以前期物業費等費用未交納而拒收租賃期間物業費和水電費的事實,且問題一直未得到解決,原告本身存在過錯。被告明知無法交納物業費和水電費導緻其無法正常使用房屋,沒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仍使用租賃房屋,且在合同屆滿後仍然繼續占用房屋,導緻放任損失擴大,該擴大的損失應由被告承擔。

鑒于雙方确認于2022年2月18日交接房屋,原告請求兩被告支付2021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的房屋占用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房屋占用費為3893.33元。

反訴原告(被告)在租賃合同屆滿後仍繼續占用房屋,其反訴請求反訴被告(原告)退還已交納的房屋租金8800元,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反訴原告(被告)請求反訴被告(原告)退還租房押金16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反訴原告和反訴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過錯責任,且主要過錯在于反訴原告(被告),反訴原告(被告)訴請反訴被告(原告)支付違約金2640元,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租賃合同屆滿後,反訴被告(原告)要求反訴原告(被告)騰退房屋,反訴原告(被告)未及時騰退存在過錯,導緻反訴被告(原告)委托第三人接收房屋時損壞反訴原告(被告)的魚缸,反訴原告(被告)應對損失承擔30%的責任,反訴被告(原告)承擔70%的責任。雖然反訴原告(被告)提供證據證明其為制作魚缸支付了11000元,但考慮至該魚缸造價,應當扣除安裝人工費2800元、空調設備3500元,即魚缸損失為4700元,反訴被告(原告)應賠償反訴原告(被告)3290元(4700元×70%)。

本案例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關于過錯侵權責任認定的審判實務适用,該規定明确“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對租賃關系中的責任過錯認定,損害結果的過錯認定進行了分析,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綜合作出評判。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法院

作者:餘淼、韋振靜、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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