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流程及注意事項有哪些?Q1:電子版的招标文件有法律效力嗎?,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招投标流程及注意事項有哪些?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Q1:電子版的招标文件有法律效力嗎?
有法律效力。
《電子招标投标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進行電子招标投标活動,适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子招标投标活動是指以數據電文形式,依托電子招标投标系統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務和行政監督活動。
數據電文形式與紙質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Q2:所有投标人的報價都超過了預算,是不是必須廢标?
不是必須的,實際上看采購人能不能支付。廢标後,采購人應當将廢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在招标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标: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标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标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Q3:中标人是否可對中标項目進行分包、轉包?
不得轉包。
答:問題所說的分包實際上是中标後的轉包,《政府采購法》中所說的分包是在采購文件中明确的分包,題目中的轉包給其他供應商,該供應商并不是成交供應商,談判文件或過程中沒有明确的其他供應商不得作為成交供應商。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标、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購文件确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标、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書發出後,采購人改變中标、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标、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将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轉包,是指承包者将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的施工單位的行為。中标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标項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标項目,也不得将中标項目肢解後分别向他人轉讓。中标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标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Q4:供應商不去現場踏勘 可認定為無效投标嗎?
不去現場踏勘不能作為無效标。
采購活動中,其實有些環節不是必須的,比如現場踏勘、述标、答辯等,在有些采購項目中會涉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此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
去不去現場踏勘現場并不是實質性響應指标,招标文件也不宜将是否去現場踏勘作為實質性響應條件或拒絕投标的條件。是投标人的權利。不能作為無效投标處理。
如果招标文件将不去現場踏勘作為無效投标的條件,可能涉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Q5:評标委員會經過對商務标和技術标的綜合評定後,投标人相互“舉報”,招标人怎麼處理?
招标人應對其“置之不理”。無論匿名或是署名的“舉報”均是正常招标程序中不應當出現的現象,是一種“非法幹預招标”的行為。對于舉報,評标委員會成員一般情況下應當置之不理,不予考慮,才能避免助長投标人相互之間“舉報”的風氣,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投标環境。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陳述經營曆史,包括訴訟糾紛、處罰情況等,招标人再在投标人自報基礎上予以調查核實,并将其作為評分依據。不過,這種做法顯然已經偏離了正常的評标軌道,以存在過往處罰和糾紛記錄為由剝奪投标人的投标和中标資格并無法律依據,違背了《招标投标法》規定的評标原則 。
但是,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依法有權以供應商存在違法記錄為由拒絕供應商的報名和投标。因為《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包括: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财務會計制度;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内,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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