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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糾紛中确認不動産所有權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5 03:43:51

租賃糾紛中确認不動産所有權(租賃土地建設房屋并取得不動産權證的效力認定)1

基本案情

被告某武校與原告某村委會于2001年元月1日簽訂土地租賃合同。雙方約定,某村委會将其所有的一塊土地租賃給某武校使用。土地面積9.7畝,租賃期限15年,自2001年元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租賃費每年2900元。被告杜某某作為某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捺印。2001年1月15日,某武校取得了涉案土地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證書編号為東集用(2001)字第XXX号,使用面積6230.5平方米,用途為教育,未載明土地使用期限。後某武校在涉案土地上建設了房屋,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登記。2006年11月3日,東平縣人民政府對涉案房屋向杜某某發放了房屋所有權證,證書編号為東房權字第銀XXX号。2015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後,經雙方協商,被告繼續使用土地至2018年,并交納了使用費用。2018年合同再次到期後,某村委會要求被告返還土地,雙方對土地使用發生争議。某村委會訴至東平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還土地、清除地上附着物,形成本案訴訟。

案件焦點

原告某村委會要求被告某武校返還土地及清除地上附着物是否有合法依據。

法院裁判要旨

東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村委會和某武校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在合同履行期間,被告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證,并在涉案土地上建設房屋,同時取得了房屋所有權,據此相關法律規定,被告對涉案土地已形成物權。同時某村委會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要求對方返還土地,會導緻房屋土地的割裂,此舉亦違反了物權法關于房地一體、地随房走的原則。在某村委會未提交證據反駁被告建設房屋及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前提下,要求被告返還土地,并清除地上附着物,沒有法律依據。

東平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判決:

駁回原告東平縣某村民委員會的訴訟請求。

某村委會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一緻,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某村委會與被上訴人某武校于2001年元月1日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将涉案土地租賃給被上訴人某武校使用。在上述租賃合同履行期間,被上訴人某武校于2001年1月15日取得了該涉案土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在該使用權證書上對使用期限未做注明。被上訴人某武校在該涉案土地上進行了房屋建設行為,并于2006年11月3日取得了東平縣房地産管理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綜合上述事實,被上訴人某武校對該涉案土地已不僅僅是土地承租方,還是該宗土地物權法意義上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人并享有建設的房屋的所有權,上訴人某村委會以雙方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到期為由要求被上訴人返還該涉案土地,不能對抗被上訴人在該涉案土地上已經形成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等物權,一審法院對其該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東平縣某村民委員會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後語

租賃合同在經濟社會中普遍存在。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合同到期後,權利義務終止,當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約定返還租賃物。由于土地租賃具有特殊性,當事人租賃土地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使用土地本身,而是通過租賃土地獲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建設。在司法領域中,為了避免土地和房屋人為割裂,緻使合法權益無法正常行使,房地一體轉移原則在司法審判中,是法官要考慮的一個關鍵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已失效)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已失效)第一百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條、三百五十七條、三百九十七條、三百九十八條均反映了房地一體原則。在這種情況下,某武校雖隻是租賃某村委會的土地,但其對涉案土地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同時其在土地上建設的房屋,亦獲得有關部門頒發的不動産權證。某武校已經在事實和法律上形成了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等物權。在該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變更之前,某村委會僅以合同到期為由要求返還土地,不能對抗某武校的物權,應當予以駁回。

租賃糾紛中确認不動産所有權(租賃土地建設房屋并取得不動産權證的效力認定)2

來源:《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山東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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