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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主動辭職有哪些事項要注意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19 18:22:33

“辭職”,對于職場中的人都不會陌生,因為每個人可能都會成為“辭職”的“主角”。人生的每一個階段,都會遇到各種不同的選擇,跳槽、轉行、創業等等,可以說“人生其實就是無數選擇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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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需要正式“辭職”的時候,很多人都會出現莫名地擔心、顧慮,甚至不知所措。其實這是一種正常反應,因為這種反應源自于“人類容易對未知事物産生恐懼”的天性,特别是對“辭職”結果無法預期的情況下,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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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針對“一般離職”(由于勞動者“個人原因離職)的情況,結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就勞動者“辭職”的權利、“辭職”的方法、“辭職”的程序,以及與“辭職”相關的事項逐一進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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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辭職”是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

(一)“辭職”不需要被“批準”

“辭職”,是勞動者依法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享有“辭職”的權利和自由,隻要勞動者履行了相應的法定義務(及程序),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批準”(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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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勞動者既有選擇勞動的權利,也有不得被強迫勞動的權利。因此,勞動者享有“辭職權”,是法律保障“勞動權”行使的具體體現。

【注意】

如果《勞動合同》的相關内容限制了勞動者的“辭職權”,或者為勞動者離職設置了不合理的條件,隻要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相抵觸,都應屬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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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辭職”不需要“申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知,勞動者既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均不存在需要“申請”一說。因為,離職的決定權在勞動者自己的手中,而非用人單位。

因此,勞動者在“辭職”的時候不需要提交《離職申請》,隻需要提交《辭職信》,而且在《辭職信》中也不需要有“請批準”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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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勞動者“客氣地”用《離職申請》替代了《辭職信》,或者在《辭職信》當中寫了“請批準”等字樣,可能還會因此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因為,“如此寫法”可以被理解為勞動者的“辭職”态度“不夠明确”,甚至可以被解讀為:勞動者隻是與用人單位就離職事宜進行“協商”,而并非正式提出“辭職”。

按此邏輯,在用人單位“未批準”(或未回應)的情況下,可能也就意味着雙方還未就“離職”事宜達成一緻。如此一來,“客氣地”多加幾個字不僅達不到“畫龍點睛”的效果,反倒有“畫蛇添足”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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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辭職”的方法&程序

(一)“辭職”的方法

前文已經提到,勞動者既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首選的方式,可以更好地避免在離職過程中發生不愉快。因此,勞動者首先應當與用人單位進行充分地溝通,争取就離職達成一緻,在“相互關照”“彼此成全”的情況下順順利利辦理離職,彼此皆大歡喜。

如果雙方無法就離職達成一緻,勞動者就隻能正式提交《辭職信》,以“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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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辭職”的程序

正如林清玄所言“人生不如意之事十有八九。常想一二,不思八九,事事如意”。如果凡事多往最壞的方面考慮“一二”,事先做好充分的準備,到時候就可以更加從容地去面對那些“八九”的不如意之事了。

因此,勞動者在“辭職”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并能夠及時地保存相關證據,以免日後發生糾紛而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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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相對會比較簡單,也不太容易出現糾紛。不過,為了保險起見,建議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一份《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在協議當中明确雙方的權利義務,并确定最終的離職日期。

關于“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程序上需要履行“兩項義務”,即“提前通知”和“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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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提前通知”是指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内是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其次,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書面形式”包括“信件”、“電子郵件”等形式。因此,勞動者既可以選擇通過郵寄“信件”的方式提交《辭職信》,也可以選擇通過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提交《辭職信》。

【注意】

無論是采用哪一種離職方式,都需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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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與“辭職”相關的事項

(一)《辭職信》的書寫

1、标題

應當寫“辭職信”,而不要寫“辭職申請”或“離職申請”。

2、稱謂

應當寫“公司全稱”,而不要寫“某總”或“某經理”,因為《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者與公司,不是勞動者與某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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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文内容

①寫明勞動者的姓名、身份證号碼、入職時間、所在部門、離職原因(可以直接就寫“個人原因”,不需要太具體);

②明确辭職态度,計劃離職日期(一個月之後);

③要求公司盡快安排人員接替自己的工作;

④表示會全力配合做好交接工作,站好最後一班崗(可以體現自己的責任心和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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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不要在正文中寫“請批準”、“望批準”等字樣。

4、結尾

在正文下方另起一行空兩格寫“此緻”,在“此緻”的下一行頂格寫“敬禮”。注意“此緻”後面不加标點,因為這句話未完,“敬禮”後面加感歎号“!”,以表示祝頌的誠意。

5、落款

在正文的右下方,簽署姓名、填寫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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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辭職信》的提交

1、通過郵寄“信件”的方式提交

①建議使用中國郵政EMS

②注意快遞單的填寫

●寫明寄件人姓名(勞動者本人)和聯系方式;

●寫明收件人姓名(公司負責人)、職務、用人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用人單位地址、電話);

●内件品名中填寫《辭職信》。

③注意“留存證據”

保留快遞運單,及時查詢快遞投遞情況并打印簽收頁面,到郵局蓋章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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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過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提交

通常,“辭職”是沒有必要發EMS郵寄《辭職信》的。當然,也有特殊的情況确實需要如此正式(比如:在勞動合同中有明确約定)。

因此,通過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提交《辭職信》,也是一種很不錯的選擇。建議可以使用個人郵箱發送“電子郵件”,因為公司的企業郵箱在勞動者離職後會被注銷,一旦以後需要相關的證據,也方便進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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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用“電子郵件”的方式提交《辭職信》,可以同時發給部門主管和HR負責人,“電子郵件”的标題寫明《XXX的辭職信》。

▲如果擔心個人郵箱會被屏蔽,可以同時用公司的企業郵箱發送一次,發送完記得要截圖保存。

(三)辦理離職前需注意的事項

從你提交《辭職信》那一刻起,就要格外地注意自己在公司的一言一行,說話前一定要仔細地想清楚。即使下班回到家,與同事電話聊天時,不該說的話最好也不要說。如此建議,并不是刻意地去樹立假想敵,隻是特殊時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謹言慎行,絕對可以讓你少一些顧慮,多一些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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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離職時需注意的事項

1、看清楚後再簽字

■任何文件都要看清楚,确認無誤後再簽字。

■不要簽空白文件(留有待填寫的空白位置),要求要麼填寫清楚,要麼劃掉。

■如需簽訂某種合同(比如競業禁止協議),自己要保留一份原件(需用人單位蓋章)。其他文件如有必要,可以索要複印(并蓋章)或者拍照保存。

2、要求出具“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而且,“離職證明”的有無還會關系到勞動者能否順利入職下一家公司。

3、不要忘了自己的“年休假”

如有“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折算成工資報酬一并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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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總結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有“辭職”的權利和自由,但同時也規定了勞動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及程序)。

法律為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設置了預告期,既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約束和限制勞動者随意行使“辭職權”,同時也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生産秩序和用工秩序,進而平衡各方的權益。

辭職相對于入職,更能體現一個人的品德、胸懷和素養。因此,如何才能夠體面地“辭職”,也是職場的“必修課”。

“魔鬼”總是藏于細節之中,“辭職”看似簡單,實則蘊含着很多學問。如有必要,建議一定要及時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聲明】以上内容雖然代表本人觀點,但并非正式的法律意見或建議。本文系原創文章,如需轉載,請注明作者及來源。部分圖片來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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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自:微信公衆号【法律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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