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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22 02:46:01

2021年11月4日,“求是智庫”系列講座,浙大卡特三農學術論壇之194期,浙大卡特資源環境與農業發展大講堂(READ TALKS)第十講成功舉辦。南京農業大學鐘山學者特聘教授、校學術委員會副主任、人文社會科學部主任、中國農業經濟學會顧問鐘甫甯教授受邀作題為《人口變遷與鄉村治理——村民自治組織與集體經濟組織》的學術講座。浙江大學錢文榮、張忠根、郭紅東、周潔紅、韓洪雲、阮建青、茅銳、張川川、梁巧、鄢貞、林雯、錢振瀾、金鑫、張雲飛等150餘名師生聆聽講座。講座由龔斌磊主持。浙大卡特READ團隊對講座内容進行整理,以飨讀者。

自治區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人口變遷與鄉村治理)1

鐘甫甯:人口變遷與鄉村治理——村民自治組織與集體經濟組織

鄉村振興需要多方面、多層次的共同奮鬥,其中,鄉村自身的努力是必不可少。鄉村投入的根本資源是組織起來的人和集體經濟的資産及其收益,其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村民自治組織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制度建設。除了兩個組織的相互關系以外,持續的人口變遷也給成員資格的認定、産權的确認以及治理結構的穩定和完善帶來許多問題,而且這些問題可能越積越重,亟需找到合适的途徑探尋村民自治組織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制度建設之路。

自治區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人口變遷與鄉村治理)2

鐘老師首先以德國與昆山村民自治組織的例子引出本次報告所關注的社會問題,即農民的權利與義務可能不對等。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構建有效的村民自治組織與集體經濟組織,充分、有效地動員和配置各層次組織機構擁有或可以使用的資源,成為了一個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鐘老師認為,新時代面臨的主要挑戰是人和土地的動态變化。這具體表現為兩方面:第一,不僅個人的身份可能變化,組織成員也可能有進有出;第二,土地不僅用途在不斷變化,其用途的變化将直接影響産權及其收益的歸屬。因此,要适應人員和土地的動态變化,需要加強制度建設和創新,特别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制度的建設和創新。

自治區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人口變遷與鄉村治理)3

中國鄉村組織及其職能的變遷

在深入讨論之前,鐘老師對中國鄉村組織及其職能的變遷過程進行了清晰的梳理。從人民公社時期的鄉村組織到目前的鄉村組織,其組織形式與職能的主要不同在于:人民公社時期“農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組織”,居民就是社員,社員就是居民,戶籍是基本依據。而目前的鄉村組織則是政社分離的(不完全),“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且村民不一定有戶籍,且村民委員會仍然管理集體經濟的資産。

鄉村組織面臨的挑戰

在明晰中國鄉村組織及其職能的變遷的基礎上,鐘老師提出了三點鄉村組織面臨的挑戰。首先,自治組織的經濟職能界定面臨挑戰。鐘老師在對自治組織的經濟職能進行梳理後指出,村集體财産需要區分産權,哪些屬于村民自治組織,哪些屬于集體經濟組織,否則村民自治組織将成為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的所有者。雖然目前村民自治組織代行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利并不存在問題,但從長遠來看,這是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其次,自治組織成員資格界定面臨挑戰。對于這一挑戰,鐘老師指出了問題的核心所在:戶籍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以及戶籍不在本村的村民,與進城落戶的村民有何區别?将來會有什麼變化?;最後,自治組織成員權利界定的挑戰。自治組織成員權利涉及到組織未來的變化。對于這一挑戰,鐘老師抛出了一系列的問題:如果自治組織成員不是相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否可以享受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是否有權參與集體經濟組織财産的處分?如果不能,是否要嚴格限制自治組織成員資格(相當于嚴格戶籍制度)?或者需要嚴格區分成員類别及相應權利?或者需要盡快成立集體經濟組織,實現政社徹底分離?如果徹底分離自治職能和經濟職能,如何籌集行使自治職能所需要的預算?如何确定分享自治組織地域範圍内的公共服務的權利?

現行土地制度及其挑戰

鐘老師指出,中國現行的土地制度存在“三權分置”。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則通過承包、轉讓或繼承得到。在這樣的土地制度安排下,現行的土地制度面臨着五大挑戰:一、所有權人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界定問題;二、家庭承包人的界定問題;三、家庭承包土地的界定問題;四、其它承包土地的收益問題;五、農村國有土地的承包權問題。

若幹理論思考與簡單的結論

由于時間原因,鐘老師最後簡單談論了他從村民自治組織與集體經濟組織角度出發對于人口變遷與鄉村治理這一問題的若幹理論思考并作簡短總結。他認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農村基層自治組織與集體經濟組織兩者有相當高的重合度,包括組成人員、組織目标、可運用資源等;且兩者的決策機制、成員權利義務關系和組織績效又同樣受人口變遷的重大影響。

農村基層自治組織對區域内居民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将随着經濟發展而不斷增長,其資金來源将仍然基于集體經濟組織從集體資産獲得的收益。人口變遷導緻兩類組織功能覆蓋人員的差異不斷擴大,因而将不斷擴大成員權利義務之間的差異。

那麼,需要明确劃分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和自治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的資金來源嗎?就現狀而言,公共服務的資金來源于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收益,因而首先必須确定土地收益的歸屬。而在集體經濟組織立法以前,江浙一帶或許可以先行先試,為全國探索振興鄉村的制度安排。

最後,錢文榮老師受邀對鐘甫甯老師的精彩報告進行點評。錢老師從自己最近對于土地制度的研究出發,談論了本次報告給他帶來的收獲。錢老師指出,鐘老師的報告從現實問題出發,讨論了我國農村集體經濟與土地制度存在的問題,接着從曆史與現行法律的角度為問題定性,内容非常豐富,值得大家對目前中國土地問題更深入的思考與探索。

來源:浙江大學中國農村發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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