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階段性緩繳社保費政策效應,促進保市場主體保就業保民生,近期,本市五部門聯合發布通知,對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補繳費款期限進一步調整。申稅小微帶您一起了解政策要點及熱點問答!
1 政策要點
(一)補繳期限延長
按照相關規定,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緩繳期滿後,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補繳期間免收滞納金。
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補繳費款期限參照執行。
(二)補繳方式明确
緩繳期滿後,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自行選擇按月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也可選擇若幹月份的社會保險費一并補繳,還可選擇一次性繳清緩繳的全部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最遲應于2023年底前繳清緩繳的社會保險費。
2 熱點問答
問:用人單位還可繼續申請緩繳社保費嗎?
答:緩繳期限内,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繼續按規定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申請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各險種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所屬期)
(點擊查看原圖)
備注: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免申即享緩繳所屬期2022年9月至11月的醫療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
問:用人單位按規定緩繳社會保險費,會影響職工的落戶、購房、購車以及子女入學資格等權益麼?
答:用人單位按照政策規定緩繳、補繳期間為正常繳費狀态;緩繳期間,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的,職工個人繳費狀态為正常繳費,不會影響職工落戶、購房、購車以及子女入學資格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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