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建紅(法學博士)
在網絡時代,凡是用微信的人,誰沒有加入幾個微信群呢?同學群能把失散多年的小學、中學、大學同學彙聚起來;工作群便于發布相關的通知、消息;師生群在分享參考資料的同時,還可進行學術交流與讨論;旅遊出行臨時群能将行程及時告知所有成員;親友群可在節日裡互緻問候與祝福;同道同好們還可能建個臨時的“飯群”,通知用餐時間,分享位置,便于“約飯”;而關系最親密的家人親人群裡的雞毛蒜皮油鹽醬醋,更能凸顯家庭的溫暖與溫馨。
想起《荀子·王制》篇裡的一段話:“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馬,而牛馬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意思是說,人的力氣不如牛大,跑得也沒有馬快,牛馬卻能為人所用,其原因就在于人能“群”,而牛馬不能“群”。這也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原因,也是人和其他動物的根本區别所在吧,“故人生不能無群”。這裡的“群”,雖指的是一般意義上的“合群”或“社會組織”,不過倒也很能說明我們今天的生活狀态——網絡時代的人,還真是離不開微信群的。
然而,“群”要想存續下去,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如果身處“群”中的人不守規矩,人人皆任性而為,則該群離解散也就不遠了。所以國要有國法,群也要有“群規”,正如荀子在讨論了“人能群”的特性後,接着講到“人何以能群”的原因,就在于有“分”,即人們在社會分工的基礎上,都能且必須“各安其分”,因而“明分”是“使群”的前提條件。而用來進行“明分”的“度量分界”,就是他所倡導的“禮法”,沒有禮法來規範的“群”是無法長久的,成員要守“群規”是不言而喻的。
與現實社會中的家族、村落、行會等這些有組織的群不同,網絡上虛拟的微信群,有些是由熟人組成的,比如家人群、同學群或同事群,有些是由陌生人組成的,如旅遊群、學術群、工作群、鄰裡群等。一般而言,建微信群的目的主要是方便大家聯絡和交換信息,群主作為召集人并沒有什麼“權力”,微信群的管理一般處于“無為而治”的狀态,大家合則來,不合則去,入群退群,來去自由。
不過,在一些由陌生人組成且非實名的同業群裡,大多采用“自治”的方式,群主規定相應的“群規”,比如要求本群讨論的話題主要以某一方面為主,這在專業學術群裡尤其如此,假如總在學術群裡發心靈雞湯文或廣告推銷帖,肯定會受到警告。群規還會規定不能發布的内容,如用來刷屏的“動圖”,對違反群規者的“處罰”,則可能是要求其發一個紅包以示歉意。而對那些在群裡惡語相向,謾罵侮辱其他群成員的,大多會被群主移出群聊,也就是俗稱的“踢出群”。
微信開發運用這麼多年,估計絕大多數人都進過群也退過群,而有幸當過群主的人,“拉”人“踢”人也是稀松平常,本沒什麼可大驚小怪的。
然而,就是這樣一個不屬于任何職務序列、不向群成員收取任何“管理費”,并可随時将管理員權限轉讓他人的微信群主,卻有可能吃到官司。今年1月,山東平度律師柳某被所在一個微信群的群主劉某移出群聊,柳某以侵犯一般人格權為由起訴劉某,要求其賠禮道歉,并索賠2萬元。該案被稱為“踢群第一案”,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最近,受理該案的山東萊西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了柳某的起訴。萊西法院負責人認為,案中的群主與群成員之間的入群、退群行為,應屬于一種情誼行為,可由互聯網群組内的成員自主自治,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就超出微信群的廣義的“群”或組織的意義而言,“合群”的第一要義是自願,“使群”的前提條件是“明分”,是對作為“度量分界”的群規的認同和遵守,而不守群規者自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後果。群内紛争的解決之道有多種,訴訟是最不經濟也應是最終的選擇,即便在暢行法治的今天,無訟也仍然是一種理想的社會追求。
有網友認為,“踢群第一案”本就是一場不該有的鬧劇,因為法院對于是否屬于其受案的範圍,作出判斷并不難,但在“立案登記制”背景下,尤其是在網友衆目睽睽之下,卻不敢直接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實屬無奈。不過,人們常說,法院的判決具有引領社會風尚的功能,從法院的裁定對微信群性質的厘清、對群主“踢人”管理權提供的“正當性”來看,本案的審理也并非可有可無,至少解除了不少群主行使管理權的後顧之憂,而這也是網絡時代産生的“新群”的新問題。
看來,荀子說得沒錯,特别是對現代社會的人們而言,“人生不能無群”,但關于群的管理,卻需要人們更多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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