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通常提到建設用地的分類都會下意識反應——工業用地、住宅用地,商業用地等。但是除了這類分類之外,還有其他多種分類方式,今天将為你帶來全面的建設用地概念、特點與分類的解答。
一、建設用地的概念建設用地通常是指用于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利用的是土地的承載力,是把土地作為生産基地,生活場所,而不是以取得生物産品為主要目的的用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設施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建設用地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狹義的建設用地是指通過工程的手段,為人類的生産、生活和一切社會經濟活動提供操作場地和建築空間的土地;
廣義的建設用地則是指一切不以取得生物産品為主要目的的土地,包括已利用土地中的所有非農業生産用地,如采礦業中露天開采需要的土地、地下開采采空區塌陷引起地面下沉不能繼續耕種的土地等。
建設用地與農業用地,在土地利用的相互關系上,存在着顯著的、本質的差别。
建設用地利用的結果,基本上是以非生态附着物的形式,如建築物、道路、橋梁等存在于土地上;
農業用地則是依賴于土地的肥力,直接從耕作層中生産農作物,它對土壤、氣候等自然條件有十分嚴格的要求,具有生态利用性。因此,肥力低的土地難以用于農業生産,但可以作為建設用地,甚至可能是優質建設用地。
二、建設用地的特點
相對于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而言,建設用地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一)建設用地的高度集約性
與農用地相比,建設用地占地面積較小,但單位用地面積上所投放的勞動和資本比農用地要高得多,單位土地面積的直接經濟産出也比農用地要高出很多,屬于高度集約的土地利用。
因而建設用地可以通過投入更多的勞動和資本來替代較為稀缺的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緩解土地供需緊張的矛盾。
(二)建設用地利用逆轉的困難性
一般來講,農業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較為容易,隻要地質條件符合工程建設的要求,再加以必要的開發和配套建設就可以變為建設用地。
但建設用地轉為農用地則不同,建設用地是以利用土地的承載力為主,其上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一旦建成就可以使用很長的年限,土地的用途較為穩定。
正因如此,土地作為建設用地後想再轉變為農用地就非常困難(即使可以,也要付出極大的代價)。
因此,在決定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前要十分謹慎,應充分論證,科學決策,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三)建設用地的持續擴張性
随着經濟社會的不斷向前推進,人口的增加和工業化、城鎮化速度提高,建設用地呈現出快速擴張的态勢。
其擴張的對象是城鎮周邊的土地,因此對農業構成了威脅。建設用地的擴張是持續增加的,而土地的供應卻是有限的,以有限的土地供給滿足持續增加的需求,這就要求我們要認真考慮如何更加有效地以有限的供應去滿足持續增加建設用地的需求。
(四)建設用地的再生性
建設用地能夠從現有的利用中經過再開發手段重新作為新的建設用地,比如舊城改造、低效地開發等。充分發揮和利用建設用地能再生的特性,才有可能使人們在建設用地需求不斷增長的情況下,從不斷開發的過程中,獲得越來越多的操作場地和操作空間。
(五)建設用地位置的特殊性
農用地在利用的時候,更多考慮的是其光溫條件和土壤肥力因素,而建設用地則不同。
選擇建設用地,位置十分重要,也可以說位置決定了建設用地的價值,如商業用地多配置在交通便捷、人口密集、地質條件良好的城市繁華地段。
當然,位置的優劣隻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譬如臨街的土地對于商業服務來說是很好的位置,但對居住來說可能并非最佳選擇。
(六)建設用地的非生态利用性
建設用地是以土地的非生态附着物為主要利用方式,土地對于建設來說,是發揮地基和場所的作用,這一特性決定了在選擇建設用地時,主要是考慮土地的非生态因素,而對于土地肥力等生态因素關系不大。
因此,在建設用地與農用地發生争地矛盾時,應把土壤質量好的土地優先用于農業。
(七)建設用地的空間性與實體性
建設用地是整個建築工程的一部分,整個建築工程可用單層形式平攤在地面上,也可以用多層、高層、超高層建設的形式豎立于地面上,或向下發展,建立地下商場、地下鐵路等,也就是說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地表、地上、地下設立。建設用地的空間性決定了建設用地的高效利用和集約節約利用。
建設用地的實體性是指建設用地具有固定的形狀,是一個工程實體,一旦形成就能直接為人類建設活動服務。建設用地的實體性是通過“營造結果”形成多種具有固定形狀的工程實體如建築物,道路,機場等。
三、建設用地的分類
不同的分類标準,可以将将建設用地分為不同的類型。
(一)按附着物性質分類,可分為:
1.建築物用地。
所謂建築物,是指人們在内進行生産、生活或其他活動的房屋或場所。如工業建築、民用建築、農業建築和園林建築等;
2.構築物用地。
所謂構築物,是指人們一般不直接在内進行生産、生活或其他活動的建築物。如道路、水塔、煙囪、棧橋、堤壩、擋土牆等。
注:建築物和構築物又統稱建築,因此,國外和我國港台地區又将建設用地稱為建築用地。
這種分劃有時從地域上很難劃分清楚,如在同一區域内,既有建築物,又有構築物,還包括一部分空地或綠化用地,這都屬于建設用地。
(二)按建設用地的具體利用用途分類,可分為:
1.商業、服務業用地:含商業、服務業、金融、保險、娛樂康體等設施用地;
2.工礦用地:指用于工業生産、倉儲、采礦、堆場等的用地;
3.居住用地:指用于居民居住的商品住宅、經濟适用住房、租賃性住房、宿舍等各類居住建築用地;
4.交通用地:指用于機場、鐵路、公路、港口、航道等的用地;
5.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指用于行政、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社會福利設施、宗教、文物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
6.軍事用地:指用于各類軍事設施和機構的用地。
(三)按經營性質分類,可分為:
1.經營性建設用地。
指用于經營性質的建設用地,如工業、商業服務業、居住、娛樂、旅遊等用地;
2.非經營性用地。
指用于非經營性質的建設用地,包括公共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等。
(四)按土地所有權分類,可分為:
1.國有建設用地。指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用于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區的土地、鐵路、公路、機場、國有企業、港口等國家所有的建設用地;
2.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包括農民宅基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鄉村辦企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中的建設用地。
(五)按建設用地服務的産業類型,可分為:
1.非農建設用地:指一切非農業用途的建設用地。如城鎮、工礦、交通、水利、村莊、鄉企等用地;
2.農業建設用地,廣義建設用地,實際是設施農用地:農業建設用地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産需要或規定用于農業生産配套的工程用地,如作物的暖房、育秧室、農用水泵、晾曬場、看護房、農村道路等建設所需使用的土地,用途管制上仍是農用地。
(六)按建設用地的來源分類,可分為:
1.新增建設用地,指新近某一時點以後由其他非建設用地轉變而來的建設用地;
2.存量建設用地,指新近某一時點以前已有的建設用地。
(七)按建設用地的使用期限分類,可分為:
1.永久性建設用地,是指建設用地一經使用後就不再恢複原來狀态的土地;
2.臨時建設用地,是指在實施過程中,需要臨時性使用的土地。
以上内容來源:土言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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