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中,還在上大學的姐姐安然,突然面臨家庭變故,父母在一場車禍中雙雙去世,留下一個剛滿六歲且與自己沒有感情基礎的弟弟(一個與自己有血緣關系的陌生人)。是繼續為實現自己“預定”人生而努力,還是戛然而止,轉變人生角色,變“姐姐”為“母親”,承擔起撫養弟弟義務?
姐姐安然走在人生的十字路口,一邊是自己的學業、事業及人生,一邊是社會倫理、道德及輿論!安然不論作出何種選擇,都會引起巨大的争議,而這個“社會性事件”的争議,是當事人“個體”無法承受的!具體評論可參閱#李銀河發長文評我的姐姐#。
在此,我們抛開電影所反映的社會倫理和道德,單從法律角度分析:姐姐安然是否具有法定的教育、保護及撫養弟弟的義務。
法律規定:《民法典》總責編第27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個人分析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父母沒有監護能力或者去世,由其他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是否要履行監護義務,需要從兩個方面考察:
從監護順來說,《我的姐姐》劇中,因為姐姐安然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均已去世,隻有姑媽和舅舅,而姑媽和舅舅并不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當然,可以通過協商方式由姑姑或舅舅擔任監護人,在此不予讨論),所以按照順序,監護義務就落到了第二順位的姐姐安然頭上,對此不存在争議。
但是,從監護能力上分析,姐姐安然是否具有監護能力呢?這一點争議較大,在此僅表達下個人判斷标準以供大家參考,也歡迎大家批評指正。具體每個人的判斷結果,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個人認為:判斷姐姐安然是否具有監護能力,應當從主客觀條件考慮,并結合監護實際效果予以判斷!
從客觀條件分析,物質上,監護人是否具有監護未成人的物質條件。劇中,安然父母去世,留有房産及賠償金,對于姐姐、弟弟生活教育而言,應該壓力不大;但是,監護人是否具有履行監護義務的精力和經驗呢?姐姐安然作為一個在校大學生,相對一般家庭而言,個人認為姐姐安然沒法做到一般家長所能提供的監護的。
從主觀條件分析,要充分考慮監護人是否願意履行監護義務,被監護人是否願意和監護人一起生活。這個判斷的時間點應該是決定弟弟監護權歸屬時。《我的姐姐》中,姐姐安然經過和弟弟一段時間的相處,雙方具有一起生活意願,但是,電影隻是反映了一個結果,并不排除現實中的其他可能,而且,電影反映了的是姐姐弟弟經過長時間相處後的結果,而現實生活中,具體問題發生,往往就是特定的時間點上。
從監護的實際效果來分析,如果把弟弟的監護權交給姐姐安然,是否更利于實現監護權的目的;反之,如果把監護權交給其他人,是否更利于實現監護權的目的。衆所周知,設置未成年人監護權制度,是為了保證未成年人受到良好的撫養、教育和保護。所以,給未成年安排監護時,不能将其置于一個對其健康成長不利的環境之中,或者說,應該讓被監護人處于一個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的環境中。
劇中,姐姐安然是否是弟弟的唯一選擇?弟弟交由其他人撫養,是否更利于弟弟健康成長呢?弟弟交由其他人成長,是否就真的損害了弟弟的利益?在此,均需要在具體情況中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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