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對于公積金是否屬于強制繳納範疇的問題,很多HR朋友都有一些不确定,甚至部分朋友覺得公司有自行選擇是否替員工繳納公積金的權利,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不繳納社保違法,不繳納公積金違法嗎?今天小編帶大家一起詳細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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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是否必須繳納?
我們都知道,公積金政策經常會有調整,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19年3月24日最新修訂版:
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絕大多數地區都是按照上面條例執行的,但是也有個别地區并不是強制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拖欠或者欠繳。用人單位可以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這裡注意,在法律術語中,應當是必須的意思,可以是選擇的意思。因此,新疆地區企業“可以”為職工繳納公積金,也可以不繳納,企業擁有自主選擇權;而其他絕大多數地區都是必須繳納的,條例中的“應當”具有強約束力。
所以,絕大多數地區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繳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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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繳納公積金有什麼後果?
五險一金是員工的應享受的合法權益,也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必須繳納的,不按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企業,一經舉報将會受到行政懲罰!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近幾年,已經有很多未給員工繳納公積金的企業受到了行政處罰,并予以公示。
下面是北京住房公積金的官網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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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公積金相關問題解答
1、職工自願承諾不繳存公積金事後可以後悔嗎?
誠實信用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内容,但如果違反了法定義務,職工盡管事先自願承諾不繳存住房公積金,但如果投訴的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仍然會責令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
法定義務不因任何人或者單位的承諾、協議而免除。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具有強制性、法定性。因此,職工的承諾不能免除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
2、勞動者能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存公積金,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嗎?
不能。
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來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這是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但該條并沒有規定,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勞動者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
3、為什麼有的勞動者得到了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不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經濟補償的支付情形。
但如果将此規定在規章制度中,則導緻規章制度的内容違法,即“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則符合經濟補償的支付情形。
舉個例子幫助大家理解:花某于2012 年 12 月 10 日進入河南某超市工作。2016 年 6 月 1 日,花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016 年 6 月 23 日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事宜達成調解,公司同意補繳住房公積金。
法院認為,勞動者的權益應得到保護。公司未為花某繳納住房公積金,直至花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之後才與花某達成協議并繳納該費用,故花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金的訴求應受到法律的保護,遂判決公司支付花某經濟補償金 9087.33 元。
該案中,本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不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無法要求經濟補償,但本案中因為規章制度規定勞動者入職後一定期限或者一定條件下才給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結果因為公司的規章制度違法。
員工以《勞動合同法》第 38 條第 4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導緻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4、職工與單位因公積金發生争議,為什麼不能起訴?
因為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争議案件的範圍。在這裡看一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121号民事裁定書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生争議,應當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催繳,侯某濱要求紅梅集團補繳其住房公積金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争議案件的範圍。
5、勞動者投訴補繳公積金,是一年、三年時效嗎?
時效可以追溯到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實施之日,即1999年4月3日。
建設部、财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六條規定: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包括單位自行補繳和人民法院強制補繳)的數額,可根據實際采取不同方式确定:
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條例》(國務院令第262号)發布之月起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未按照規定的職工範圍和标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職工補繳。
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屬于行政行為,不受一年仲裁時效、三年訴訟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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