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探視權次數有沒有規定?探視權,也被稱作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設定此權利的目的是更好的維護父母子女融洽相處的氛圍那麼探視權的規定一月幾次呢?,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孩子的探視權次數有沒有規定?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探視權,也被稱作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設定此權利的目的是更好的維護父母子女融洽相處的氛圍。那麼探視權的規定一月幾次呢?
一、探視權的特征是什麼
1、探視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2、探視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将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于血統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視權産生的時間是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關系,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于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産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二、探視權的規定一月幾次
一般以協商為主,雙方本着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你們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緻,法院會判決。
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沒有次數的法律規定。
三、探視權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的權利。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确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上述内容為大家簡要分析了撫養權的規定一月幾次。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并不會因為父母的離婚而解除。在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這樣能夠讓孩子在充滿愛與溫馨的氛圍中健康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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