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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晃支架是否屬于抗震支架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28 13:14:49

2019年10月,司法部發布“關于《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再次明确了“抗震支吊架”等抗震措施在建築工程中的強制性。盡管在建築工程中,抗震支吊架已開始強制使用,但是很多工程朋友對此還比較陌生,因為一直以來建築在設計中基本不考慮機電的抗震,抗震支吊架也從沒用過。但是現在情況不一樣了,建築機電工程在抗震領域已有了國家标準,其中明确規定了抗震支架的設置和設計。

防晃支架是否屬于抗震支架(不采用抗震支架的)1

重點内容:

  • 沒有設置抗震支吊架的,可能違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建立抗震責任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違反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規定監督檢查應當随機抽取檢查對象,随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
  • 出台背景之一:工程抗震産業發展、技術研發等需要相關政策支持
  • 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報國務院,司法部征求意見
  • 建設工程需要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對存在嚴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監測,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PS:已建成的工程一個也不能少,改造将成為下一個經濟增長點)
  • 搶險救災、臨時性建設不适用、軍事工程适用有關規定,農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移民搬遷、災後恢複重建等應當執行。
  • 施工單位違反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4%罰款;工程不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标準的,負責返工、加固,并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 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設計單位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施工單位未取樣送檢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減震裝置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隔震減震裝置屬于主體結構施工,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PS:抗震支吊架也不知道算不算隔震減震啊)
  • 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通過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工程顯著部位設置永久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時間、後續使用年限等信息。
  • 超限高層建設單位應當在初設階段将設計文件報送省級住建部門進行抗震設防審批。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将建設工程抗震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建設工程抗震新技術推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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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一是:部分建設工程執行抗震設防強制性标準不嚴格,存在安全隐患。

二是:大量老舊建設工程、農村住房缺乏抗震措施,應對地震風險能力不足。

三是:建設工程抗震設防、鑒定加固等責任體系不完善。

四是:建設工程抗震産業發展、技術研發等需要相關政策支持。


出台曆程:

  • 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了《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送審稿)》
  • 報請國務院審議
  • 司法部收到此件後,多次征求有關方面意見,進行實地調研,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反複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适用範圍:

  • 建設工程抗震的勘察、設計、施工、鑒定、加固、維護及其監督管理。
  •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設工程不适用。
  • 軍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中央軍事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适用有關規定。

關于勘察、設計和施工

一是:規定建設工程應當避開抗震防災專項規劃确定的危險地段。

二是:規定了建設、勘察設計、工程總承包、施工、監理、隔震減震裝置生産經營企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等各方責任。

三是: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等公共建築應當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築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鑒定與加固、維護:

一是:規定建設工程抗震性能鑒定制度。

二是:規定對存在嚴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監測,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

三是:抗震加固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公示抗震加固時間、後續使用年限等信息。

四是:規定對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标識進行檢查、修繕和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隐患。


農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

一是:規定加強對農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提高農村建設工程抗震性能。

二是: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發放實用抗震技術圖集,加強指導和服務。

三是:規定農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移民搬遷、災後恢複重建等,應當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标準。


關于保障與扶持:

一是:規定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實施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未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标準的老舊房屋改造計劃,并給予政策支持。

二是:規定國家支持建設工程抗震相關産業發展和新技術應用,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加強技術人員培訓。


關于監督管理:

一是:規定監督檢查應當随機抽取檢查對象,随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

二是:規定應當建立建設工程抗震責任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将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防晃支架是否屬于抗震支架(不采用抗震支架的)2

文件原文: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建設工程抗震防災能力,降低地震災害風險,保障人民生命财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建設工程抗震的勘察、設計、施工、鑒定、加固、維護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适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隔震減震裝置生産、工程質量檢測、抗震性能鑒定等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抗震負責。

第四條 建設工程抗震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設防、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别負責全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通信、能源等建設工程抗震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通信、能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别負責本行政區域内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通信、能源等建設工程抗震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内負責建設工程抗震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建設工程抗震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建設工程抗震知識宣傳普及,提高社會公衆抗震防災意識。

第七條 國家建立建設工程抗震調查、統計、監測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術應用、産業發展等進行調查、統計和監測。

第二章 勘察、設計和施工

第八條 建設工程應當避開抗震防災專項規劃确定的危險地段。确實無法避開的,應當采取符合功能要求和适應地震破壞效應的抗震措施。

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标準。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全過程負責,在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中明确采用的抗震設防強制性标準,按照合同要求對勘察設計成果文件進行核驗,組織工程驗收,确保建設工程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标準。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和從業人員違反抗震設防強制性标準,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文件中應當說明抗震場地類别,對場地地震破壞效應進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選址、不良地質處置等建議。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中應當說明抗震設防烈度、抗震設防類别以及采用的抗震措施。采用隔震減震技術的建設工程,設計文件中應當對隔震減震裝置技術性能、檢驗檢測、施工安裝和使用維護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二條 對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下列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将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專篇作為設計文件組成部分:

(一)重大建設工程;

(二)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

(三)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者需要盡快恢複的工程。

第十三條 對超限高層建築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予以說明,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将設計文件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抗震設防審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意見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十四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措施施工質量的管理,确保質量責任可追溯。

國家鼓勵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隐蔽工程施工質量信息。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等公共建築,應當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築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新建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等公共建築應當采用隔震減震技術,保證發生本區域設防地震時不喪失建築功能。

國家鼓勵在裝配式建築中應用隔震減震技術,提高抗震性能。

第十六條 國家應當加強隔震減震裝置相關技術标準的制定。

隔震減震裝置生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質量信息管理制度,采集、儲存隔震減震裝置生産、經營、檢測等信息,确保隔震減震裝置質量信息可追溯。隔震減震裝置質量應當符合有關産品質量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隔震減震裝置用于建設工程前,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進行取樣,送建設單位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隔震減震裝置屬于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應當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減震裝置。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對隔震減震裝置的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确性負責,不得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将建築的設計使用年限、結構體系、抗震性能等具體情況和使用維護要求記入使用說明書,并将使用說明書交付使用人或者買受人。

第十九條 房屋買受人、承租人向有關檔案管理機構、建設單位等查詢房屋設計使用年限、結構體系、抗震性能、抗震加固以及房屋主體結構及構件拆除、變動等情況的,房屋出賣人、出租人等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章 鑒定與加固、維護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抗震性能鑒定制度。

依法應當進行抗震性能鑒定的建設工程,由所有權人委托具有相應技術條件和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鑒定。

國家鼓勵前款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未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标準的既有建設工程進行抗震性能鑒定。

第二十一條 抗震性能鑒定結果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存在嚴重抗震安全隐患以及是否需要進行抗震加固作出判定。

抗震性能鑒定結果應當真實、客觀、準确。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應當對存在嚴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監測,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

對抗震性能鑒定結果判定需要進行抗震加固且具備加固價值的既有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應當進行抗震加固。

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等既有公共建築進行抗震加固時,應當采用隔震減震技術。

第二十三條 抗震加固應當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規定執行,并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标準。

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通過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工程顯著部位設置永久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時間、後續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規定對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标識進行檢查、修繕和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隐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動、損壞或者拆除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标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擅自變動、損壞或者拆除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标識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農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提高農村建設工程抗震性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多方籌集資金,對經抗震性能鑒定未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标準的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建設工程抗震加固給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發放實用抗震技術圖集。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可以選用抗震技術圖集,也可以委托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并根據圖集或者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建設工程抗震的指導和服務,加強技術培訓,組織建設抗震示範住房,推廣應用抗震性能好的結構形式及建造方法。

第二十九條 實施農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移民搬遷、災後恢複重建等,應當保證建設工程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标準。

第五章 保障與扶持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機制,将相關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将建設工程抗震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三十一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實施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未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标準的老舊房屋改造計劃,并給予政策支持。

國家鼓勵建設工程所有權人結合電梯加裝、節能改造等開展抗震加固,提升老舊房屋抗震性能。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和提供金融産品和服務,促進建設工程抗震防災能力提高,支持建設工程抗震相關産業發展和新技術應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綜合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股權投資基金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抗震性能鑒定、抗震加固。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科研教育機構依法設立建設工程抗震技術實驗室和人才實訓基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抗震新技術産業化項目用地、融資等給予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建設工程抗震新技術推廣目錄,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和技術人員的培訓。

第三十五條 地震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開展建設工程安全應急評估和建設工程震害調查,收集、保存相關資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建設工程抗震監管職責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建設工程或者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二)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查閱、複制被檢查單位有關建設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資料;

(四)對抗震結構材料、構件,隔震減震裝置實施抽樣檢測;

(五)查封涉嫌違反抗震設防強制性标準的施工現場;

(六)發現可能影響抗震質量的問題時,責令相關單位進行必要的檢測、鑒定。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應當随機抽取檢查對象,随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抽樣檢測、抗震性能鑒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抗震責任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将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涉及有關企業和從業人員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不良信用記錄、監督檢查結果等信息,應當依法通過國家相關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申請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和從業人員違反抗震設防強制性标準,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意見進行施工圖設計;

(二)未在初步設計階段将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專篇作為設計文件組成部分;

(三)未按照抗震設防強制性标準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不按照抗震設防強制性标準施工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不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标準的,負責返工、加固,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對隔震減震裝置取樣送檢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減震裝置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變動、損壞或者拆除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标識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個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抗震性能鑒定單位未按照抗震設防強制性标準進行抗震性能鑒定,或者出具虛假鑒定結果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通信、能源等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四十七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者需盡快恢複的建設工程:是指地震後提供應急醫療、供水、供電、交通、通信等保障或者應急指揮、避難疏散功能的建設工程。

(二)高烈度設防地區:是指抗震設防烈度為八度及以上的地區。

(三)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是指超出國家現行标準所規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結構類型的高層建築工程,以及體型特别不規則的建築工程。

第五十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設工程不适用本條例。

軍事建設工程的抗震管理,中央軍事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适用有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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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置抗震支吊架的依據是什麼?

· 何為抗震支吊架?

· 抗震支吊架的常見形式有哪些?

· 哪些地方需要使用抗震支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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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抗震支吊架的依據是什麼?

依據2015年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實施的國家标準GB50981-2014《建築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範》,其中明确規定了抗震支吊架的設計與使用。該标準自2015年8月1日起實施,也意味着自此之後的建築機電工程必須要考慮抗震支吊架了。

何為抗震支吊架?

抗震支吊架是用于支承水管、風管、橋架等機電管線設備并提供抗震支撐的支吊架産品。依據GB50981-2014《建築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範》,抗震支吊架的定義是:與建築結構體牢固連接,以地震力為主要荷載的抗震支撐設施。由錨固體、加固吊杆、抗震連接構件及抗震斜撐組成。

抗震支吊架的常見形式有哪些?

依據GB50981-2014《建築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範》,抗震支吊架是由錨固件、加固吊杆、抗震連接構件及抗震斜撐組成。組成抗震支吊架的所有構件應采用成品構件,連接緊固件的構造應便于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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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向抗震支吊架

用以抵禦側向水平地震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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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向抗震支吊架

用以抵禦縱向水平地震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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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管(杆)抗震支吊架

是由一根承重吊架和抗震斜撐組成的抗震支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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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型抗震支吊架

由兩根及以上承重吊架和橫梁、抗震斜撐組成的抗震支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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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地方需要使用抗震支吊架?

依據GB50981-2014《建築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範》:

第1.0.4條(強條)規定抗震設計烈度為6度及6度以上地區的建築機電工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第3.1.6條條文說明規定了需進行抗震設防的内容:①懸吊管道中重力大于1.8kN的設備;②DN65以上的生活給水、消防管道系統;③矩形截面面積大于等于0.38㎡和圓形直徑大于等于0.7m的風管系統;④對于内徑大于等于60mm的電氣配管及重力大于等于150N/m的電纜梯架、電纜槽盒、母線槽。

第3.1.8條規定穿過隔震層的建築機電工程程管道應采用柔性連接或其他方式,并應在隔震層兩側設置抗震支架。

第4.1.2.1條規定8度、9度地區的高層建築的給水、排水立管直線長度大于50m時,宜采取抗震動措施;直線長度大于100m時,應采取抗震動措施。

第4.1.2.3條規定需要設防的室内給水、熱水以及消防管道管徑大于或等于DN65的水平管道,當其采用吊架、支架或托架固定時,應按要求設置抗震支承。

第5.1.2.4條規定鍋爐房、制冷機房、熱交換站内的管道應有可靠的側向和縱向抗震支撐。多根管道共用支吊架或管徑大于等于300mm的單根管道支吊架,宜采用門型抗震支吊架。

第5.1.3.3條規定矩形截面面積大于等于0.38㎡和圓形直徑大于等于0.70m的風道可采用抗震支吊架。

第5.1.4條(強條)規定防排煙風道、事故通風風道及相關設備應采用抗震支吊架。

第5.1.5.4條規定重力大于1.8kN的空調機組、風機等設備不宜采用吊裝安裝。當必須采用吊裝時,應避免設在人員活動和疏散通道位置的上方,但應設置抗震支吊架。

第6.1.1條規定内徑大于或等于25mm的燃氣管道應進行抗震設計,管道抗震支吊架的設置應符合規定。

第6.2.8條規定在建築高度大于50m的建築物内,燃氣管道應根據建築抗震要求,在适當的間隔設置抗震支撐。

第7.1.2條規定内徑不小于60mm的電氣配管及重力不小于150N/m的電纜梯架、電纜槽盒、母線槽均應進行抗震設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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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相關規範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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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專篇

一、方案依據

1、《建築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範》GB 50981-2014

2、《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2010

3、《建築機電設備抗震支吊架通用技術條件》CJ/T476-2015

4、國家、省、市現行的其它建築節能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方案範圍

1、防排煙風道、事故通風風道及相關設備。

2、矩形截面面積大于等于0.38平方和圓形直徑大于等于0.70米的風道。

三、方案要求

1、防排煙風道、事故通風風道抗震支撐最大設計間距9米,縱向抗震支撐最大設計間距18米;

2、管道兩端設置側向抗震支撐,抗震支撐間距超過最大設計間距時,應在中間增設抗震支撐。

3、水平管線在轉彎處0.6m範圍内須設置側向抗震支撐。

4、門型抗震斜撐必須至少由一個側向支撐或兩個縱向支撐組成。

5、實際間距需經計算進行調整。

6、節點分布需考慮管徑轉變和旁通等因素。

7、荷載及長細比将影響節點分布。

四、抗震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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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晃支架是否屬于抗震支架(不采用抗震支架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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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排水專篇

一、方案依據

1、《建築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範》GB 50981-2014

2、《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2010

3、《建築機電設備抗震支吊架通用技術條件》CJ/T476-2015

4、國家、省、市現行的其它建築節能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方案範圍

1、室内大于或等于DN65給水、排水、消防水。

2、8度、9度地區的高層建築的給水、排水立管直線長度大于50米,直線長度大于100米管線。

三、方案要求

1、室内大于或等于DN65給水、排水、消防水抗震支撐最大設計間距12米,縱向抗震支撐最大設計間距24米;柔性橋架上述參數減半。

2、管道兩端設置側向抗震支撐,抗震支撐間距超過最大設計間距時,應在中間增設抗震支撐。

3、水平管線在轉彎處0.6m範圍内須設置側向抗震支撐。

4、門型抗震斜撐必須至少由一個側向支撐或兩個縱向支撐組成。

5、實際間距需經計算進行調整。

6、節點分布需考慮管徑轉變和旁通等因素。

7、荷載及長細比将影響節點分布。

四、抗震解決方案

防晃支架是否屬于抗震支架(不采用抗震支架的)19

防晃支架是否屬于抗震支架(不采用抗震支架的)20

防晃支架是否屬于抗震支架(不采用抗震支架的)21

防晃支架是否屬于抗震支架(不采用抗震支架的)22

防晃支架是否屬于抗震支架(不采用抗震支架的)23

防晃支架是否屬于抗震支架(不采用抗震支架的)24

防晃支架是否屬于抗震支架(不采用抗震支架的)25

電氣專篇

一、方案依據

1、《建築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範》GB 50981-2014

2、《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2010

3、《建築機電設備抗震支吊架通用技術條件》CJ/T476-2015

4、國家、省、市現行的其它建築節能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方案範圍

1、開關櫃、配電及控制櫃(屏)直流屏等電氣設備采取防櫃(屏)内電氣松動、滑動、傾倒、震脫等抗震措施。

2、櫃(屏)間連接的硬母線、接地線等,在通過建築物防震縫、沉降縫處,加設軟連接。

3、15kg及以上的電纜橋架和多管共橋架系統,内徑大于等于60mm的電氣配管。

三、方案要求

1、剛性電纜橋架抗震支撐最大設計間距12米,縱向抗震支撐最大設計間距24米;柔性橋架上述參數減半。

2、橋架兩端設置側向抗震支撐,抗震支撐間距超過最大設計間距時,應在中間增設抗震支撐。

3、水平管線在轉彎處0.6m範圍内須設置側向抗震支撐。

4、門型抗震斜撐必須至少由一個側向支撐或兩個縱向支撐組成。

5、實際間距需經計算進行調整。

6、節點分布需考慮管徑轉變和旁通等因素。

7、荷載及長細比将影響節點分布。

四、抗震解決方案

防晃支架是否屬于抗震支架(不采用抗震支架的)26

防晃支架是否屬于抗震支架(不采用抗震支架的)27

防晃支架是否屬于抗震支架(不采用抗震支架的)28

防晃支架是否屬于抗震支架(不采用抗震支架的)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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