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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退休身份區别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1 10:16:21

企業職工退休身份區别?□熊文超 王琳來源:江蘇法治報 ,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企業職工退休身份區别?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職工退休身份區别(職工退休時身份認定标準)1

企業職工退休身份區别

□熊文超 王琳

來源:江蘇法治報

【案情】原告陳某于1992年參加工作, 2003年12月份調入第三人建安檢測公司,并于2019年1月1日與該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關勞動合同、審批表及登記表顯示其在工作期間從事崗位工種包括“操作工、會計、核算、工人、财務”等;2006年至2008年期間的勞動合同載明其從事崗位為“管理”崗位。2021年1月28日,第三人向被告區人社局提交《退休審批表》,載明原告陳某出生年月為1970年9月,退休類别為“正常退休”,退休時間為2020年9月。被告區人社局經查詢相關信息審批準許原告退休,并依據相關文件規定核定了原告的基本養老金。原告陳某不服,認為其大專畢業,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持有當時江蘇省人事局簽發的高等學校畢業生統一分配工作報到通知書,一開始便具有國家幹部身份。其自帶的女幹部身份不因單位性質,從事崗位變動而變動,幹部的身份未經合法程序剝奪一直存在,應适用55周歲退休的規定。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被告區人社局作出的涉案《退休審批表》。

【評析】對于原告陳某所稱其畢業時即具有國家幹部身份、至退休前該幹部身份未經組織取消故而一直享有、應當按照女幹部滿55周歲退休的主張,筆者認為,原告于1992年大學專科畢業,其時我國仍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發展時期,大學畢業生相對較少,在畢業時一般統一由國家勞動人事部門統一分配安排工作,原告在當時享有國家幹部身份屬正常的理解概念與範疇。後随着經濟、社會等發展,尤其是國有企業改制、混合所有制經濟與外資、獨資等各類企業不斷發展壯大,社會對國家幹部尤其是企業内的國家幹部的理解也發生着變化,對相關領域的觀念與規定也随之發生變化,作為國家主管部門的原勞動部也針對該領域出台了系列規定。

根據相關規定及文件,企業中被認定為屬于幹部範疇的人員,要根據企業的類型、所任職務等予以認定,且會随着其崗位的調整而調整、甚至喪失。結合本案事實,原告陳某在第三人建安檢測公司工作期間主要從事會計工作,且退休前也系從事會計工作,無關人員管理,非管理崗位,不屬于第三人主管局文件所規定的幹部人員,且在現行一般意義上也難以認定屬于幹部範疇。而原告所稱其幹部身份一直保有的主張,與國家上述規定相悖,缺乏相應依據,不應予以支持。被告區人社局認定原告年滿50周歲而作出涉案《退休審批表》,适用法律規定正确。具有法定職權及相應的事實根據,适用法律正确,辦理程序合法。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維持複議決定亦具有法定職權、辦理程序合法。綜上,應駁回原告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需要特别強調的是,崗位名稱可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但崗位性質包括是否屬于管理性質等,不僅要看合同約定,更要根據國家及省市相關規定。在國家及省市無相關明确規定時,要結合具體崗位的工作内容、一般常情常識等進行綜合認定,不宜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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