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七條第三款 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因改變車身顔色申請變更登記,車輛不在登記地的,可以向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應當按規定查驗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并将機動車查驗電子資料轉遞至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按規定複核并核發行駛證。
車輛變更車身顔色後如何辦理業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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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登記業務需提交的材料:
1、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3、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4、若由他人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或經辦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書。
業務辦理流程:
機動車所有人将車輛變更車身顔色後→攜帶業務辦理所需材料→駕駛機動車到車管所柳江分所或各機動車登記服務站(地址附後)交驗機動車→在辦證業務大廳領取排隊号、受理業務、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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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車身顔色需要注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标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标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标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标志燈具。
通過車身貼膜改變車身顔色的,也需要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車身顔色變更)業務。
溫馨提示
1、機動車所有人應先改變車身顔色,在變更後十日内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2、新部令實施,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可在異地申請車身顔色變更登記業務,其他類型車輛需前往車輛登記地辦理。
3、在異地申請變更登記的,異地車管所交付的是簽注過變更信息的舊行駛證,新的行駛證由車輛登記地車管所重新制作,車主收到新行駛證後原證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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