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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戶口辦理農轉非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5 13:02:50

#在辦理戶籍時,你遇到過哪些問題#

摘要

辦理戶籍是指戶口登記,戶口登記的類型包括出生登記、戶口注銷、戶口遷移。《戶口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根據1954年《憲法》制定,《條例》是一部完備的法律,并體現了“遷徙自由”。計劃經濟時代,因非農業戶口安排工作,“農轉非”受到限制,《條例》被擱置;“非轉農”因涉及農村資源分配,目前同樣受到限制,《條例》也沒有被适用,作者特作此文供公衆參考。

農業戶口辦理農轉非(辦理戶籍共性難題為)1

《條例》的制定根據是憲法

關鍵詞 遷徙自由 村集體經濟成員

遷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

1954年《憲法》在公民的基本權利中規定了公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1975年、1978年和1982年憲法删除了該規定,但并不意味着公民沒有居住和遷徙自由,例如,憲法沒有規定公民生命權,但公民的生命權仍受法律最為嚴格的保護。居住遷徙權與生命權一樣,是公民的“應然”權利,憲法和其他法律即便沒有規定,公民仍實際享有該權利。

195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1954年《憲法》“制定法令”的職權,制定并頒布了《條例》。《條例》是一部完備的法律。例如,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也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兩項數據比較事實上可以作為醫學統計。《條例》體現了遷徙自由,例如,合作社(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戶口辦理農轉非(辦理戶籍共性難題為)2

遷徙自由是公民的“應然”權利

《條例》被擱置的原因

作者在摘要部分說明了《條例》被擱置的原因,嚴格控制了“農轉非”符合當時的國情。在計劃經濟時代,我國的經濟結構及經濟規模不可能安排所有人的工作崗位,政策規定城鎮戶口就業,并安排退休待遇是适宜的。改革開放到一定階段後,社會已實現了就業自由,單位用工,或者招聘人才的根據是個人的能力,戶口已不是單位用人的主要因素。

妨礙遷徙自由地實現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特大城市為了控制城市發展的規模限制遷入,例如,北京、上海等城市;另一方面,村集體經濟組織因擁有土地等生産、生活資源,“非轉農”受到限制。所謂“非轉農”是指城鎮戶口轉為農村戶口。就第一方面原因而言,可能有一定的正當性,但第二方面的原因卻是政策制定者沒有理解《條例》的具體規定。

《條例》目前沒有被适用也有法律理論認識上的問題。多數憲法學者錯誤地認為,1954年《憲法》沒有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的職權;學者在理論上歸納規範性文件名稱時,将“條例”的名稱特指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許多法律人士認為《條例》并不是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令”的職權包括法律,《戶口登記條例》的名稱為“條例”,《條例》即為法律。

《條例》與當前的戶籍政策

1954年《憲法》體現了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的特點,生産資料所有制也表現了四種形式;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生産資料所有權。随着社主義改造的深入,1958年農村的土地等生産資料已進入了合作社階段,即目前的村集體經濟經濟組織的“前身”。《條例》為了貫徹遷徙自由,将戶口登記與身份分開,合作社成員的身份登記,由合作社指定專人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當前戶口政策卻将戶籍與成員身份直接“挂鈎”,誤導了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認識,并引發各種矛盾。例如,外嫁女離婚後,在外嫁地沒有取得承包責任地不能遷回;農村大學生遷出戶口,以及村民因就業、就學的便利遷出戶口不能遷回等,但有特定關系的人在農村購買住宅卻能遷入戶口,甚至還有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絲毫關系的“空挂戶”也能享受拆遷安置,如此等等。

戶口遷移政策與村集體經濟成員身份

戶口政策的遷移矛盾深刻影響着農村人的觀念。例如,一個自然村村民能力普遍“強”,通過各種途徑離開本村,有的遷出戶口,有的沒有遷出戶口,但有一戶村民因能力“弱”始終在家務農,以戶口論身份便出現如下矛盾:其一,沒有遷出戶口的村民與該戶村民享受本村的土地等資源;其二,假設能力強的村民全部遷出戶口,本村資源全部由該戶村民“獨自”享受。如此操作,農村村民可能形成排斥能力強村民的觀念,并“希望”能力強的村民遷出戶口。

當前的戶口政策與法律規定不符。國家法律早已注意到前述問題,具體規定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上,具體内容為确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則、程序等,由法律、法規規定;但遺憾的是各地制定的戶口、拆遷政策卻無疑法律的規定,仍以戶口論身份。試想,農村孩子為了就學遷出戶口,本村村民倘若不承認孩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農村的傳統觀念也不相符。村民的身份還是交給村民自治解決為宜,并賦予村民救濟權利,例如,外嫁女離婚後遷回戶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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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戶口沒有聯系

結束語

目前在辦理戶口時遇到的主要問題,作者“在《條例》被擱置的原因”第二自然段已作了歸納,戶口遷移向“兩端”移動受到了戶口政策的影響。地方各級政府需要注意的是,《條例》仍是現有有效的法律,各種限制戶口遷移的政策可能因違反“上位法”而無效。

國家之所以沒有修改或廢止《條例》,《條例》是一部“良法”;居住權與遷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居住權由民事法律等一系統法律保障,例如,侵犯公民的居住權可能構成犯罪;遷徙自由受到妨礙主要是“專家們”忽視了《條例》的法律地位。随着憲法監督機制的加強,公民遷徙自由在不遠的将來能夠實現。

農業戶口辦理農轉非(辦理戶籍共性難題為)4

戶籍改革的根據是《戶口登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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