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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給了紅包女方要雙倍返還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1 02:13:53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你侬我侬不分你我,吃飯、玩樂、送禮物、轉賬,各種花費毫不心疼。但到了分手時,不少男女卻因為金錢問題鬧上了法庭,要求對方還錢

那麼戀愛期間轉賬、發紅包法律如何認定,一般法院會如何判決?如果要得到法院支持,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男方給了紅包女方要雙倍返還嗎(特殊含義的紅包能否要回)1

(圖片來自網絡)

特殊含義的轉賬金額

通常會被認定為贈與

1、案例

廖某、黃某是初中同學,因同學聚會重新聯系後,黃某經常向廖某訴說對自己的婚姻生活以及生活的不滿,廖某出于同學之情甘願當傾聽者。

之後廖某對黃某日久生情,廖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共轉賬42筆共計121831.94元給黃某。且這些轉賬中,多項備注有“一生一世我愛你”、“我愛你”、“親愛的!生日快樂!”等字眼,同時黃某亦有向廖某付款,付款的形式與廖某相似。

之後兩人戀愛未果,互生間隙,廖某訴諸法院,要求黃某返款轉賬和紅包金額。

法院認為:

1、廖某與某之間的銀行轉賬、微信轉賬及微信紅包往來相互摻雜且頻繁、緊密,多筆微信轉賬及微信紅包款項配有暧昧、祝福等詞語且多筆款項的金額蘊含特定的民間寓意,均反映雙方存在超越一般同學感情的密切關系,并非正常的民間借貸往來,不存在借貸合意

2、廖某亦無法提供雙方存在借款合意及黃某支付給廖某的款項實為還款的證據,故無法認定廖某支付給黃某的款項為借款,故廖某要求黃某返還借款共計121831.94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2、分析

《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将自己的财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戀愛期間,情侶雙方為維持感情所産生的一方出錢用于看電影、吃飯、送禮物等日常生活開支通常都屬于贈與行為。

《民法典》第658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适用前款規定。

根據法律可知,贈與在财務轉移到受贈人時,合同成立,贈與人不能再撤銷贈與。如果贈與的财産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則隻有在辦理完相應的手續後,财産權利才能轉移給受贈人。

微信轉賬和發紅包一般都是設置即時到賬的,或者選擇定時到賬,且發出不能撤回,因此從紅包到賬時起,贈與人不能再撤銷贈與,對方領取與否,隻影響贈與合同的成立問題

一旦對方領取了轉賬或者紅包,贈與合同即成立,要想撤銷贈與合同,隻能看是否享受任意撤銷權或者法定撤銷權

《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任意撤銷權需符合三個條件:贈與合同尚未履行,贈與物的物權尚未發生轉移;贈與合同不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的性質;贈與合同尚未經過公證。隻有上述條件都具備,贈與人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

《民法典》第663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作為戀人關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贈與關系,不符合任意撤銷權,也不符合法定撤銷權,因此轉賬和紅包已被領取後,贈與合同已成,無法再撤銷

有借款、還款證據的

通常認定為借貸合同

1、案例

戀愛期間,王先生陸續通過微信、手機銀行等方式向李女士轉賬數次,數額從幾百元到幾萬元不等,共計近8萬元。雙方分手後,王先生向李女士催要述款項無果,遂起訴至法院請求李女士償還借款,并支付自催告之日起的利息。但李女士僅認可其中6000元轉賬為借款,并抗辯其他款項都用于雙方戀愛期間共同生活支出

法院認為:

李女士對于共同生活支出未能舉證,因此不能以用以共同生活支出進行抗辯;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表明,分手後,王先生多次催還款項,李女士要求王先生出具明細,且對于王先生微信發送的對賬明細未提出異議。法院認定借貸關系成立,判決支持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男方給了紅包女方要雙倍返還嗎(特殊含義的紅包能否要回)2

2、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7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所以,原告方想要認定轉賬為借貸關系,那麼原告應提出借還款聊天記錄、還款交易記錄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張。如果有雙方轉賬記錄,且在聊天中有要求還款的意思表示或者有書面借條,則法院會認定為借款,判決返還

但如果被告人能舉證表明錢款用于雙方共同生活,比如生活開支、購物等,或者舉證表明原告明确為贈與的,比如聊天中明示贈與等(前面說到的特殊金額、特殊備注,在這裡不能對抗原告明确的借貸證據),則不能認定為借貸。

以結婚為目的的

轉賬為附條件贈與

1、案例

陳先生和張女士因相親而結識,很快就開始談婚論嫁,陳先生将張女士作為結婚對象而陸續贈送财物。後雙方分手,陳先生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張女士退還财物。

法院認為:

男方将女方作為結婚對象而陸續贈送财物,且憑借男方的經濟實力不可能拿出這麼多錢,後發現錢款是男方父母給予的,男方父母為男方結婚而準備的,可以證明這筆錢是男方出于結婚目的而贈與女方的。現在雙方當事人因故終止了戀愛關系,男方的結婚目的沒有成就,女方繼續占有該筆錢款于法無據,應當将其返還

2、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0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戀人以結婚為目的向對方發送的紅包和轉賬,包括送出去的金镯子、金項鍊等,這裡是一種附條件贈與。

附條件贈與中,當事人對贈與行為設定一定的條件,把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贈與行為的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前提。條件成就,贈與合同才能生效

因此,以結婚為目的的轉賬,未能結婚的,那麼贈與合同不成立,贈與的财物應當返還

男方給了紅包女方要雙倍返還嗎(特殊含義的紅包能否要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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