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以知道,當有的人犯罪或者違法處于特殊情況的時候,是可以對其進行人身自由限制的,也就是刑事拘留。但對于刑事拘留也不是說沒有時間限制,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隻能拘留一定的時間,不能夠一直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那麼,拘留的最長時間是多久呢?
派出所拘留的最長時間是多久
最長不超過37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内,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并且将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另外,關于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多少天,還有一點要注意:拘留後3日内要提請逮捕,情況特殊的,例如3日内辦不完,或案情疑難複雜在3日内辦不完,可以延長1至4日。
人民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内,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加起來最多是14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加上檢察院的7日審查批捕,最多是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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