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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是什麼意思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4-29 17:20:27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是我國民事訴訟制度關于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一個案子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其實非常重要,直接決定了案件的勝負。

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是什麼意思(普法系列民事訴訟中)1

沒有學過法律的人都知道“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但是很少有人能理解其真正的含義。甚至很多律師和法官也不完全理解“誰主張,誰舉證”的真正内涵。我們在代理案件過程中或者在一個判決文書中,也會遇到錯誤的認知。比如,一個案件在受理後,經審理發現原告的證據并不充分,但是能夠證明基本的事實,這就需要要求被告對其反駁的事實進行舉證,若一味的要求原告提供的證據必須充分,那麼很多案子将會無法裁判,或者裁判後會造成極大的不公平。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該條原則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構成了我國《民事訴訟法》一般舉證規則。值得注意的是,該條規定的所謂當事人提出的“主張”并不等同于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實踐中很多人機械地認為,所謂的誰主張就是誰提出的訴訟請求,誰就應該舉證,這無疑加重了原告的舉證責任。這裡的主張應當既包括積極的主張,也包括消極的主張。

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是什麼意思(普法系列民事訴訟中)2

具體來講應當是: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産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案件的同一事實,除舉證責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首先舉證,然後由另一方當事人舉證。另一方當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實的證據的,對這一事實可以認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實的證據的,再轉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繼續舉證。

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是什麼意思(普法系列民事訴訟中)3

所以舉證責任是一個動态的相互轉化的過程,而不是一成不變的。

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特别要運用生活經驗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不能動辄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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