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是法律風險相對比較低的一種解除方式,适用于各種類型的勞動合同,也适用于各種類型的勞動者。#公司#
但是根據個案情況,協議内容還是有所差異的。通常來說,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應至少滿足如下要件:#合同#
1、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有效性是起草協議的前提
協議中不得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條款,并且,一定要有協議效力分割條款,以确保某個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協議的整體法律效力。
2、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一般應包括如下内容:
(1)勞動合同解除的緣起/事由需要在協議的“鑒于”條款中予以明确。
(2)協議雙方主體信息要準确、無誤,尤其是勞動者的身份信息,如果勞動者屬于醫療期、三期、工傷等特殊員工,一定要在條款中明确告知相應類别勞動者的法律權利。
(3)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信息要明确,即勞動合同訂立的日期、期限、勞動合同的具體名稱等,确保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定性。
(4)明确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間。
(5)明确經濟補償金标準、金額、支付時間、支付形式。
(6)明确基于勞動關系項下的各類權利義務,包括工資、加班費、年休假的金額、支付時間、支付形式以及社會保險、公積金繳費截止的日期等。
(7)明确雙方工作交接的具體内容、時間以及未完成離職交接的法律後果。
(8)根據情況确定是否有競業禁止條款的啟動。
(9)保密條款除了一般的保密要求外,根據情況确定是否需要對雙方補償金額等予以保密。
(10)明确人事檔案轉移的時間、地點、方式等。
(11)其他事項。如服務期協議、股權激勵協議等事項。
(12)協議的成立和生效條款一定要明确。
一定确保協議簽字是員工本人簽字,協議達成後,協議的履行同樣重要。具體履行需要雙方遵照協議的約定執行。#普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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