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孩子這件事,本應是孩子父母的責任,但由于現在多為雙職工家庭,孩子父母為了生活而奔波。這時,孩子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就成了帶娃“主力軍”。但是老人幫忙帶娃是理所應當的嗎?孩子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能向孩子父母要“帶孫費”嗎?近日,山東濟南曆城法院審結的一起“帶孫費”案件,最終判決孩子父親向孩子爺爺支付“帶孫費”兩萬餘元。
簡要案情
老劉念及兒子劉某某和兒媳在外奔波,帶兩個孩子不容易,主動将大孫子小劉帶在身邊撫養。劉某某還給老劉寫了個協議,承諾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但自打寫了協議,劉某某就神龍見首不見尾,協議成了“空頭支票”。老劉礙于親情,多次與劉某某溝通此事,但劉某某總是以各種理由搪塞過去。老劉一怒之下,将劉某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劉某某支付欠付的“帶孫費”兩萬餘元。
審理經過
經法院調解,劉某某仍不同意支付,開庭時也拒不到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負有撫養義務,劉某某具有撫養子女的能力,撫養孫子小劉并非老劉的法定義務。且劉某某在與老劉簽訂的協議中承諾每月支付小劉撫養費300元,但其卻未依約履行,此舉勢必導緻代其承擔撫養義務的老劉付出增加。老劉不僅需要投入精力照顧小劉,還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費用以保證小劉的正常生活,老劉作為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有權要求劉某某支付欠付的撫養費。最終,法院根據老劉的訴請及事實,依法判決劉某某支付老劉“帶孫費”兩萬餘元。該判決雙方均未上訴,現已生效。
濟南市曆城區人民法院華山法庭副庭長 姬廣锴
法官說法
此案僅是個例,但是父母幫襯子女帶娃似乎已成為天經地義的事,很多人認為這是老人含饴弄孫,頤養天年、安享天倫的美事。需要指出的是,這并非老人的法定義務。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隻有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撫養義務。老人帶孫子實質是屬于《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規定的無因管理行為,其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法官寄語
誠然,當代年輕人為生活打拼,沒有時間看娃,雇保姆又怕看不好孩子,這時父母就成為了免費、放心“保姆”。老人養我們長大,又要養我們的下一代,他們從不求回報,幫我們看娃是情、是愛。我們要懷着一顆感恩的心,多一些陪伴、問候,而不是揣着明白裝糊塗,理直氣壯地“啃老”,讓老人寒心。
(濟南曆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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