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桉樹被盜伐了,這種行為明顯構成盜竊罪,為什麼公安機關不立案?”
近期,北流市檢察院就辦結了這樣一件立案監督類控告案件:李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其購買的約有30畝桉樹被盜伐完畢。公安機關經到現場處置、調查,向李某出具了《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告知書中稱:“李某與覃某砍伐木材糾紛案,不屬公安機關管轄範圍,公安機關不予調查處理。”李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立案監督。
北流市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桉樹種植人員覃某與周某簽訂桉樹買賣合同時,覃某口頭限定周某在2021年5月1日前砍完,如遇雨天可延期一個月。後周某将購買到覃某的桉樹轉賣給李某,但沒有具體告知李某桉樹種植人員要求砍伐完木材的截止時間等相關情況。在桉樹種植人員要求砍伐完畢的時限内,因周某與李某有一些矛盾糾紛,導緻剩餘約30畝的桉樹沒有砍伐完。2021年6月7日,覃某去到種植桉樹的山場時,發現尚有桉樹未砍伐完畢,即聯系周某,因周某一直不回應,既不來砍伐剩下的桉樹,也不來結清剩下的費用(覃某與周某買賣桉樹的合同尚有部分費用未結算完畢),即自行安排人将剩餘的桉樹砍伐拉走。因覃某已告知周某按約定時間砍伐完桉樹,但周某既不答複也不砍伐,也沒有告知已轉包給李某的事實,2021年6月7日覃某将剩餘的桉樹砍伐拉走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李某的損失是由周某的不告知行為造成的,應屬民事法律調整範疇,不屬刑事法律調整範疇,故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範圍。公安機關不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情形,公安機關不予調查處理的處理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該案經邀請市人大代表、律師代表和人民監督員到場作為聽證員進行了公開聽證,聽證評議意見一緻認為公安機關不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情形。最終北流市檢察院結合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充分考慮當事人陳述意見和聽證員評議意見,依法作出了公正的處理決定。
檢察知識:立案監督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刑事監督職能,分為監督立案和監督撤案,是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監督。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五十八條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受理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訴,應當根據事實、法律進行審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将案件移送負責捕訴的部門辦理;認為公安機關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正确的,應當制作相關法律文書,答複控告人、申訴人。
審核:周故柒
文字:張渝梅
圖片:羅羚茜
編輯:羅羚茜
——第1418期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