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在網上搜索了下有交通違法未處理的車輛能否正常年審的問題,發現争議挺大,有的說不能給予正常年審,有的說應當給予正常年審而不應當附加條件。還不乏訴訟案例,以前的基本都是交警部門敗訴,但在2020年,開始有交警部門勝訴的案例。
看來這個情況不鮮見。我們來擺一擺各方觀點和法院判決,大家有興趣可以來發表下自己的見解。
認為不能給予正常年審的觀點及依據
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關于核發檢驗合格标志有以下表述:
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将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認為應當給予正常年審的觀點及依據我們國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核發檢驗合格标志有以下表述:
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标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标志。
認為應當給予正常年審的一方認為,《機動車登記規定》是部門規章,是下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根據上位法優先于下位法的原則,二者相沖突的情況下,應優先适用上位法。同時,這一方還找出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關于這一問題給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回複。
從網上搜到的一些訴訟案例,基本都是公安交警部門敗訴,依據也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和最高法的這一回複。但也有一個交警部門勝訴的案例。
這個官司從2019年打到2020年,經曆了一審、二審、再審程序,法院都駁回了申請人要求交警部門核發檢驗合格标志的訴訟請求。
難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法的回複又不對了?不是!這個交警部門勝訴的案例,正是運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第一個理由:現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标準要求聯網查詢機動車違法情況請翻到上面再看下我引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條文,裡面有這樣一句話:
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标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标志。
目前,全國各地車輛年檢是否合格,都要遵循《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這一國家标準,代号:GB21861-2014
這一标準和第4章規定了車輛年審要檢驗的項目,第2項就是“聯網查詢”、第5章裡關于檢驗流程的規定,也寫上了“聯網查詢”的要求;第6章的檢驗要求裡,明确了“聯網查詢”的内容:
對涉及尚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送檢機動車,應提醒機動車所有人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再審法院認為,GB21861-2014中上述幾章是強制性标準,必須執行,而且明确要求應聯網查詢送檢機動車的事故信息和違法信息。交警部門經聯網查詢,再審申請人涉案車輛尚有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不符合上述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标準,不具備發放檢驗合格标志的法定要件。
第二個理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的
再審法院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條立法目的出發,認為再審申請人2年内有數十條交通違法行為記錄,應當主動接受相應處罰并及時處理。
這個裁決在在對法律條文的研究上更進一步,根據車輛檢驗的國家标準明确交通違法處理情況是檢驗的一項内容,進而根據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檢驗規定來裁定交警部門不發檢驗合格标志做法正确,而且符合“不得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好了,上面就是關于有交通違法未處理的車輛能否正常辦理年審的各方觀點以及比較少有的一個交警部門勝訴案例情況。先不管各方觀點如何,作為一個駕駛員,開車上路還是應當老老實實遵守交通法規的呀!大家說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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