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聲明:文章内容摘自苗潤華(微信xy148cn)著作《校園法律風險防範百問答疑》,轉載文章需注明作者及出處。
【身邊案例】
1、“西安綠領巾事件”:西安市未央區第一實驗小學委托制作紅領巾的廠家,設計了同樣大小的綠領巾,2011年10月14日發放給沒有入隊的學生。學校九十多名一年級學生中,約有一半人都佩戴綠領巾。輿論報道後,掀起了軒然大波。學校相關負責人稱,作為一種教育探索,學校把這部分佩戴綠領巾的學生稱為“苗苗少先隊”作為預備培養,對佩戴綠領巾的要求和紅領巾一樣。如果有家長覺得不合适,老師可以考慮和家長協商尋找妥善的解決辦法,不給孩子造成影響。事實真的如此嗎?記者采訪教育心理專家就稱:佩戴紅領巾是一項嚴肅神聖的行為,盡管佩戴綠領巾的出發點是激勵孩子成長,但紅領巾、綠領巾都在校園内出現,不利于孩子對紅領巾的認知與尊重。綠領巾雖不是差生的标識,客觀上已變相給孩子劃分了等次,這容易讓孩子幼小的心靈産生自卑感,不利于心理健康。
2、“包頭優秀生校服引争議”:内蒙古包頭二十四中向初二、初三年級成績前50名的學生,以及部分進步特别快的學生發放了一款與衆不同的紅色校服,背面印有“包24中優秀生,翔銳房地産”字樣。記者查實,該校确實發放了100件特殊紅校服,以區分普通學生,目的是樹立榜樣,校服由當地一家地産企業贊助。
【法律分析】
讀完上述案例,教育者培養人才的急切心情呼之欲出。可是,當這些具有良好出發點的規定和所謂的創新做法經過大衆解讀,卻又明顯感覺到弊大于利。究其因,在于他們忽視了最重要的一點,良好的教育規範是以不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為底線的。合法性是制定教育管理規章制度的前提。
校規,即學校的規章制度,是指學校為了實現教育管理職能,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而制定的各項行為準則和道德标準要求。校規制定的最重要的一條标準就是以合法性為底限,可以高于法律對普通人的要求标準,切不可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否則就會成為違法的條款。違法的條款是無效的,在教育管理中适用違法的規定,其本身就會違法,一旦造成嚴重後果,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校規的内容之所以違反了法律規定,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是校規制定者的法律意識不強,法律知識較為欠缺。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涉及學生行為管理的規定較少,多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例如,教育部頒發的《中小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等,雖然都對學生行為要求作出了規定,但其内容仍然不夠細緻、全面。這些守則、規範的内容都是倡導性的,既缺乏懲戒性的條款規定,又抽象原則,很難做到清晰正确的理解和實行。縱觀國外一些教育發達國家的校規,最重要的一個特點就是指引性強,規定具體明确,是與非的區别清楚而極易辨别,并不需要經過抽象的思維就能實現正确的認知。比如,我們規定學生要“尊敬老師”,而美國的學生規範卻規定遇到老師時如何做,兩種規定的理解和執行效果可想而知。因此,為了有效規範學生的行為,學校制定的校規内容要全面、具體、明确,指導性和執行力應簡單明了、易于效仿。
二是部分學校管理者的教育觀念出現了偏差,過于迷信教育懲罰的功能,造成懲罰泛化、嚴厲化的傾向。如果學生有輕微違法行為,比如不按時完成作業、亂扔紙屑、上課“開小差”等,教師完全可以通過批評教育的方式加以引導,而過于嚴厲性的懲罰規定,很可能造成校規“用刑重典化”,最終導緻校規突破法律的界限。
三是教育創新偏離了法治軌道,教育的價值取向發生了偏離,漠視了對學生人格權利的保護,觸到了法律的底線。在校規中必然要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以保障其執行效果,由于大多數校規制定者自身法律專業知識的欠缺,很容易在其制定的處罰條款中出現超越法律規定的内容,造成校規内容的合法性出現問題。
【防範策略】
1、要嚴格依法治校。在制定校規之前要認真學習關于公民(自然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學生的特殊權利、義務方面的法律知識。這些公民權利的規定基本上都存在于《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關法律。在制定校規過程中,要在權利、秩序、義務當中找到平衡,對學生的法律權利要給予充分的尊重和保護。
2、在校規制定過程中,多聽來自學生及其家長、教職員工的意見,由學校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可以将校規提交給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或審查,使校規的條款内容更加合法、科學、全面。
3、及時公布,讓學生充分了解校規的内容,以便學生對自己的行為後果有一個明确的認識,從而規範自身的行為。
4、對校規進行階段性評估,定期對校規進行重新審查,根據立法或者政策、環境等因素的變化,及時清理校規中不合法、不合時宜的内容,确保校規與時俱進。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诽謗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條: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适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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