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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立缺點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0-20 23:44:58

三權分立缺點(什麼是三權分立)1

三權分立是資本主義國家憲法的一項重要原則,指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别由議會、内閣(或總統)和法院掌握,各自獨立行駛職權而又互相牽制的制度。

17世紀英國資産階級革命中激進的平等派領袖李爾本首先提出,立法權和行政權要分立,反對行政幹預司法。後來洛克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分權說,将國家權力分為立法、執行、外交三權。18世紀法國的孟德斯鸠發展了洛克的分權說,他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提出由議會行使立法權、君主掌握行政權、法院專管司法權,它們互相牽制,又彼此平衡。他認為,要防止獨裁專制和暴政,保障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民主,就必須分權。分權是為了制衡,要制衡就必須分權。三權分立說在資産階級反對封建專制的鬥争中,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它為資産階級政治制度确定了一條基本原則。資産階級奪取政權後,把三權分立寫入憲法,成為國家機構組成和活動的重要原則。

三權分立作為資産階級政權的一種組織形式,是資産階級實現政治統治的工具,在資産階級統治确立以後,一切國家權力都集中在資産階級手裡。這時的分權已經完全喪失了資産階級革命時期“階級分權”的含義,所謂分權,隻不過是資産階級的内部分工。這種分工不可能改變資産階級專政的實質,它是協調資産階級内部矛盾,進一步鞏固資産階級統治,欺騙無産階級和勞動人民的工具。當然它也不可能根本解決資産階級的内部矛盾,更不能解決無産階級與資産階級間的對立。在當代,它日益成為壟斷集團和黨派之間争權奪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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