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轉讓規定有:地役權不能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轉讓,它必須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權轉移而一同轉移。當需役地的使用權發生轉讓時,地役權也應當随之發生轉讓。所以,一般情況下,地役權不可以單獨轉讓,地役權是以他人不動産供自己不動産便利而使用的權利。
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地役權的成立必須是有需役地與供役地同時存在,因此在法律屬性上地役權與其他物權不同。地役權雖然是一種獨立的用益物權,但它仍然應當與需役地的使用權共命運,必須與需役地使用權一同移轉,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讓與。擁有地役權的人不能自己保留這個地役權,也不能單獨将需役地的使用權轉讓。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