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租賃合同中未明确約定租金是否含稅,那麼該由誰承擔稅費和開具增值稅發票呢?近日,西安未央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2015年7月20日,原告某建築公司與被告喬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履行合同中産生的相關稅費由各自依法承擔。租賃期内,原告先後向被告支付了5筆租金,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據。後雙方因稅費承擔及是否應當開具正規發票産生糾紛,原告訴至未央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交易雙方關于合同價款是否含稅的約定,屬于特别約定,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範疇。被告辯稱涉案房屋租金不含稅款,但未提交證據,故收取房租産生的稅費依法應由其承擔,其作為經營活動的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相關發票。最終,依法判決被告按照已付租金6.9萬元,向原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承擔由此産生的稅款及費用(以稅務部門核定的金額為準)。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西安中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法官提醒,合同雙方應當明确約定交易款項是否含稅及由誰承擔,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紛争。同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款項後,應及時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否則,除需要補開外,還可能面臨稅務部門行政處罰的風險。
作者:文建廣
編輯:王晨偉
責編:鄭黎波
主編:姚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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