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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贍養老人協議法律效力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20 10:45:18

典型案例:

張某系趙某1、趙某2、趙某3之母,因張某年邁需要人照顧,2017年9月21日經協商,并達成協議,協議内容為:“協議書因張某年老,今後需女兒贍養,經協商協議如下:一、趙某1全面負責贍養其母親,做到盡心盡力,不得虐待老人。二、老人的所有遺産歸趙某1所有(家産含現住東邊一處院子及土地)。三、在養老事務中他人有權監督。四、涉及老親方面的喜憂事,趙某2分擔一半。五、協議各方不得反悔,嚴格照搬,其他協議作廢。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後因張某不習慣與趙某1一起生活,後回到自己老宅獨自生活,并且嫌趙某1不來看望自己,不管自己,雙方産生矛盾。2019年10月份經張某弟弟說和,趙某1、趙某2、趙某3每月支付原告贍養費200元,張某以趙某不支付贍養費、不盡贍養義務為由,訴來法院,要求解除與趙某1協商簽訂的财産繼承贍養協議。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

子女贍養老人協議法律效力(子女未按約定贍養老人)1

姚志鬥律師分析:

1. 何為遺贈撫養協議:

遺贈撫養協議是指受撫養人(公民)和撫養人之間訂立的關于撫養人承擔受撫養人的生養死葬義務,受撫養人将自己所有的财産遺贈給撫養人的協議。遺贈撫養協議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其訂立的内容規定了協議雙方具體的權利義務。遺贈扶養協議自簽訂時生效,如撤銷、變更遺贈扶養協議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緻。

遺贈扶養人不能是法定繼承人。因為法定繼承人對被扶養人有法定的扶養義務,不能因簽訂協議就可以免除其法定義務。遺贈撫養協議的法律法規也不适用于财産繼承人。

2. 案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所謂遺贈,是指公民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張某與趙某1為母女關系,趙某1為張某的法定繼承人之一,雙方之間不能形成遺贈法律關系。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張某有權要求所有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張某不同意由趙某1一人進行贍養,表示另行安排贍養問題,應當尊重其的意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即便本案協議書并非張某所立遺囑,但涉及某“所有遺産”繼承的内容,張某要求解除該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綜上所述張某要求解除與趙某1簽訂的财産繼承贍養協議的請求應當成立。

參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内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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