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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模拟測試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0 0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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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模拟測試(經濟法複習資料)1

經濟法基礎模拟測試

經濟法複習資料

一、名詞解釋

1.經濟法: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

2.分公司: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

3.子公司:子公司是在國際商務中指由母公司投入全部或部分股份,依法在世界各地設立的東道國法人企業。

4.戳破公司面紗:“刺破公司面紗”,是指在特定的情況下,法律不顧公司法人的人格獨立特性,追溯公司法律特性背後的實際情況,從而責令特定的公司股東直接承擔公司的義務和責任。

5.商業賄賂: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争對手為目的,為争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财物或其他好處的不正當競争行為,是賄賂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賄賂形式。

6.經營者集中:經營者集中,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企業相互合并,或者一個或多個個人或企業對其他企業全部或部分獲得控制,從而導緻相互關系上的持久變遷的行為。

7.不正當競争:不正當競争是指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市場參與者采取違反公平、誠實信用等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機會或者破壞他人的競争優勢,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8.壟斷協議: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包括行業協會等經營者團體),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協同一緻的行為,實施固定價格、劃分市場、限制産量、排擠其他競争對手等排除、限制競争的行為。

9.公司的治理結構:所謂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為實現資源配置的有效性,所有者(股東)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績改進行監督、激勵、控制和協調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反映了決定公司發展方向和業績的各參與方之間的關系。

10.股東會會議: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依職權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議。

11.公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内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它是适應市場經濟社會化大生産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12.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資全部屬于單一股東的公司。

1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14.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産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

15.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16.董事:董事;是指由公司股東(大)會或職工民主選舉産生的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的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内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

17.股份與股權: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産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股份代表對公司的部分擁有權,分為普通股、優先股、未完全兌付的股權。

18.股東: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并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

19.少數股東權:少數股東權是由持股額超過一定比例的少數股東才能行使的權利。一般來說,持有股份超過公司總股份3%的股東,就屬于少數股東範疇。

20.市場支配地位:市場支配地位又稱市場優勢地位或市場控制地位,是企業的一種狀态,一般是指企業在特定市場上所具有的某種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關的産品市場、地域市場和時間市場上,擁有決定産品産量、價格和銷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

二、簡答題

1.經濟法的概念和特征

經濟法是指調整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及其政府為了修正市場運行缺陷,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可持續發展而履行各種現代經濟管理職能時與各種市場主體之間産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經濟法具有國家幹預性,直接的經濟性,廣泛的綜合性,明确的指導性,一定的技術性,一定的靈活性的特征(經濟法具有經濟性,幹預性,宏觀性,整體性,政策性的特征)

2.簡述股票的概念和特征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1,收益性。指股票可以為持有人帶來收益的特性。

2,風險性。指股票投資收益的不确定性。

3,流動性。指股票依法轉讓而變現的特性。

4,永久性,指股票存續無期限的特性。

5,參與性,指股票持有人有權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的特性。

3.簡述民法與經濟法之間的聯系與區别

(1)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最為密切,主要表現在:在調整對象方面,兩者都調整一定範圍的經濟關系,這是因為作為民法重要調整對象的财産關系,實質上就是經濟關系;在法律作用方面,經濟法和民法都在保護當事人合法經濟權益,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方面發揮重要功能。 (2)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别。①具體的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以國家在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具有顯著的服從性,屬于公法範疇;民法則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之間的财産關系和人身關系,以平等性為基本特征,屬于私法的範疇。②法律屬性不同。經濟法強調社會本位,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基本原則,着眼于維護全局的、長遠的利益;而民法則突出個體權利的本位性,強調社會個體的權利、平等和自由,能夠調動和保護個體的積極性及創造性。充分運用和體現市場競争機制。③調整方法不同。經濟法以強制性規範為主,對違法行為綜合運用财産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制裁形式,具有懲罰性;民法則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可以依法自由處分權利,對違法行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補償性。

4.簡述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行政法為政府的組織人事和行政救濟法,基本宗旨是依法行政和廉潔高效。經濟法既不是從行政法中分化出來的,更與行政法在立法宗旨功能作用調整對象理論依據基本原則等方面有這本質區别。

國家制定經濟法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國民經濟穩定協調持續發展,需要經常性地運用政府和其他行政主體的權利,因而,經濟法與行政法在内容上有交叉,具有密切的相互聯系。

5.簡述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①産生的背景根源及特性不同

商法是适應商品經濟發現的需要而産生的,旨在提高商品交易的效率、保障商品交易的安全、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商法制定的動力很大一部分源于國際性、區域性統一貿易規則建立的需要,因而有較強的國際性和通用性。

經濟法是适應市場經濟發展到壟斷時期的需要而産生的,旨在消除市場弊端,彌補市場缺陷,維護市場經濟的公平競争,扶持經濟弱者。經濟法制定的動力部分源于國際性的壓力,但主要源于本土的迫切要求。

②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各自的角色不同

③各自的價值理念與基本原則不同

聯系:在人類社會發展的不同曆史時期,為适應生産力發展和生産關系協調的需要,依次生産發展的,他們在時間上繼起,在空間上并存,分工協作,相輔相成,共同為維護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提供保障。

6.簡述經濟法産生的社會根源

(一)市場缺陷和市場失靈

1.市場失靈由民法克服的困境

①權限的困境②有限性困擾③作為私法的困境

2.經濟法克服市場失 靈的特珠功能

①經濟法可以直接限制市場主體私權 ②經濟法可以直接改變市場主體的利益結構③經濟法具有公共利益優勢和遠視優勢

(二)國家調節機制與國家經濟職能

(三)法律體系的因變與經濟法的産生一民法的社會化與經濟法的産生

(1)民法的社會化: 修正自由主義和個體權利本位的絕對化傾向, 調整财産所有權絕對性、契約自由和過錯責任制度

(2)經濟法的産生 民法社會化後,可以緩解些許矛盾,但其個人權利本位的價值取向, 無法從根本上适應社會化的形勢要求。出現不同于民商法的經濟法。

3.市場失靈由行政法克服的困境

①行政法價值的困境 公平與效率

②法域歸屬的困境 公權與私權;

③行政性偏好困境

④克服市場失靈的執行機構及其司法救濟的困境世界:一些集立法、司法、行政于一體的獨立的機關

我國:如果将因克服市場失靈而産生的案件一概按照行政法進行解決,會産生審理的困境。

7.簡述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内涵

①國家機關②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③農民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公民

8.簡述公司設立的實體條件有哪些?

人的要件;物的要件(公司資本);行為要件(公司章程);必要的生産經營條件

9.簡述公司股東會的職能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财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10.簡述刺穿公司面紗的标準

一、刺穿公司面紗的三個必要條件(3 1)

1.債權人自願還是不自願——合同與侵權

2.股東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

3.公司是封閉的還是公衆的

二、刺穿公司面紗的兩類案情

1.資本不足 2.主體混同

11.簡述反壟斷法對壟斷協議的規制

我國反壟斷法禁止具有橫向壟斷性質的協議,(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2)限制商品的生産數量或者銷售數量(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産品(5)聯合抵制交易(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禁止縱向壟斷性質的協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12.簡述反壟斷法的适應除外制度

(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産品的; (二)為提高産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産品規格、标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争力的; (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産明顯過剩的; (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13.簡析我國《反不正當競争法》中的虛假宣傳行為

虛假宣傳行為,是指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服務作出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引人誤解的宣傳,導緻或足以導緻購買者對商品或服務産生錯誤認識的行為。

虛假宣傳行為包括兩種情形 (1)虛假宣傳,商品宣傳的内容與實際情況不符,(2)引人誤解的宣傳,即指就一般的社會公衆的合理判斷而言,宣傳的内容會使接受宣傳的人或受宣傳影響的人對被宣傳的商品産生錯誤的認識,從而影響其購買決策的宣傳

14.簡述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争行為及其危害

①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③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造成巨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5.簡述認定和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相關因素

①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争狀況②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的能力③該經營者的财力和技術條件④該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⑤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⑥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①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份額達到1/2②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份額達到2/3③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份額達到3/4。有第二三項,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推斷……

16.簡述《反不正當競争法》中的除外制度

⑴市場混同①在不同地域範圍内使用相同或相近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在後使用者能夠證明其善意使用②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号,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觀叙述商品而正當使用。

⑵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例外規定。以明顯的誇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衆的誤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衆的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認定。

⑶侵犯商業秘密的例外規定。通過自行開發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不認定為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十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職工離職後的選擇自由。即,客戶基于對職工個人的信賴而與職工所在的單位進行市場交易的,應當認定沒有采取不正當手段,但職工與原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⑷掠奪性定價的例外規定。處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季節性降價,因清償債務,轉産,歇業降價銷售商品,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

⑸違法搭售的例外規定。

17.簡述诋毀商譽的構成要件

一是散布言行具有诋毀的故意。

二是客體是同業競争者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三是經營者采用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的手段。

四是比較内容的客觀真實性。

18.論述反不正當競争法和反壟斷法的聯系和區别

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争法的區别

1、法律性質不同

反壟斷法是經濟行政法的一種,屬于公法範疇;而反不正當競争法,是知識産權法的一種,屬于私法範疇。

2、立法目的不同

反壟斷法調整的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競争行為,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維護合法競争的自由性,鼓促進經營者積極參與市場競争。

反不正當競争法調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當競争行為,規範合法競争的市場秩序,維護合法競争的公平性,鼓勵經營者積極參予市場的公平競争,保護經營者的合法地位。

3、執法機關的不同

《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它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另外,自1994年開始的幾輪機構改革中,均把反不正當競争行為明确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一項基本職能,國務院2008年7月新頒布的“三定”方案規定再次明确,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主要職責之一是依法查處不正當競争、商業賄賂等經濟違法行為。

《反壟斷法》第九條 “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第十條 “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4、規制對象不同

反不正當競争法主要是關注市場上企業間的相互競争行為,目的是制止不正當競争行為;

反壟斷法關注的則是競争者之間的協調行為,目的是防止市場上形成排除競争或者嚴重限制競争的局面。

5、所處地位不同

在反壟斷法的調整過程中,國家是以公權所有者的身份出現,行使公權(包括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嚴禁國家以公權所有者和國有财産所有者的雙重身份參預市場競争,在這裡,國家處于主導地位,經營者處于服從地位。

在反不正當競争法調整過程中,除了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執法以外,國家隻能以國有财産所有者的身份,以一個與其他市場參預者處于平等法律地位的普通經營者的身份,去參預市場競争,在這裡,國家與其他經營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争法的聯系

反不正當競争法與反壟斷法都屬于競争法的範疇,二者有許多相似之處,相互交叉,互為補充。 如果一個國家隻是反對壟斷,而不反對不正當競争行為,企業就可能會濫用它們的自由競争權利,随意侵犯其他企業的正當權益,或者侵犯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反對限制競争和反對不正當競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務。市場經濟既然會同時出現限制競争行為和不正當競争行為,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争法就會成為一對雙胞胎,它們的産生和發展都是市場經濟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反不正當競争法和反壟斷法不僅互為條件,很多情況下也是交叉存在

19.簡述審查經營者集中應當考慮的因素

1、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2、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3、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4、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5、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6、反壟斷局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争的其他因素。

20.簡述商業秘密的概念及其主要構成因素

(一)不為公衆知悉(秘密性);(二)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價值性);(三)實用性;(四)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衆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裡面包含名詞解釋、簡答、案例分析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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