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産增值稅進項抵扣最新規定?【政策要點】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财稅〔2016〕36号印發)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不動産或者不動産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不動産增值稅進項抵扣最新規定?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政策要點】
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财稅〔2016〕36号印發)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不動産或者不動産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産,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産淨值率,不動産淨值率=(不動産淨值÷不動産原值)×100%
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産,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産淨值率。
【享受主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享受條件】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之前規定存在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或新取得不動産、不動産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
【執行時間】
2019年4月1日起
【注意事項】
1.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不動産的進項稅額不再分兩年抵扣,而是在購進不動産取得有效扣稅憑證并認證抵扣的當期一次性抵扣進項稅額。
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完的不動産待抵扣進項稅額,自2019年4月所屬期起,隻能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2019年4月1日以後一次性轉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動産進項稅額,适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可在轉入抵扣的當期,計算加計抵減額;在當期形成留抵稅額的,可用于計算增量留抵稅額。
2.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産或者不動産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此前按照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通過填寫《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稅額”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這筆不動産進項稅額是前期結轉産生的,因此不應計入第9欄“(三)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産的扣稅憑證”中。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當期取得的不動産或者不動産在建工程的扣稅憑證上注明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納稅人在辦理當期稅款所屬期納稅申報時,應将購入不動産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以及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對應欄次;同時,還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9行“(三)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産的扣稅憑證”的對應欄次。
【政策依據】
1.《财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3.《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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