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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訴訟時效
奎檢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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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初探
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内不行使權力,即在某種程度上喪失請求利益的時效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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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
即使訴訟時效已經經過,權利人也并不喪失起訴權,即法院不得裁定不予受理,同理,法院作為中立位,不得主動援用也不得釋明訴訟時效問題,故權利人仍然有勝訴的機會,并不喪失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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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經過後,權利人的權利變成了裸體權利,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義務的,視為自願放棄時效利益,權利人有受領權且受法律保護,不構成不當得利。
綜上,訴訟時效經過的效力是以抗辯權的發生為中心的,即義務人因為訴訟權利的經過取得了抗辯權,一旦抗辯主張成立,法院将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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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事例
一起來判斷
事例:小董借了小張2萬元,到期後小董仍不還錢,小張礙于情面,三年沒有催債,直到訴訟時效經過才訴至法院。
小董以訴訟時效經過為由抗辯,法院也隻能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又過了五年,小董事業小有起色,為了廣結善緣,自動自發還錢給小張,小張受領有理有據,不構成不當得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内,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确定繼承人或者遺産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緻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多是權利人本人自身的原因,事由消失後,接着計算剩餘的期限。而中斷則是期間的重新計算,并可以重複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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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
The 24 Solar Terms
小董借了小張2萬元,到期後小董仍不還錢,後小張在荒島上漂流了兩年,無法到法院起訴,待到小張從荒島回來,訴訟時效重新繼續;若是在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内,小張每天都給小董打一個電話,則訴訟時效被數百次中斷并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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