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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都怎麼調查取證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30 03:49:03

偵查階段都怎麼調查取證(偵查機關為什麼在意批捕)1

在捕訴判三個節點來說,偵查機關往往更在意捕。這在學理上不好理解,但确實是實踐的嘗試。我在批捕和公訴都幹了,在批捕的時候明顯偵查機關溝通的主動性要強的多,但在公訴階段這個積極性就明顯的下降了。我有一個批捕案件,公安四次報捕,前三次都沒批,第四次才做了一個附條件批捕,結果預審員幾乎天天上我那裡報到,在公訴這是不可想象的。但是批捕隻是一個強制性措施,并不是最終的結果,即使我以證據不足不批捕,實際上也不影響其取保直訴。但是起訴可能是終局性的結論,這意味着這個案件進行了實體性的處理,是決定性的,為什麼偵查機關反而在意的程度就下降了呢?比較直接的證據就是對不批捕複議複核的頻率往往要高于不起訴的複議複核頻率。為什麼會對強制措施的重視程度要遠遠超過案件的終局性處理呢?這裡邊有着什麼樣的真實司法邏輯?1.偵查仍然堅持了一種治安主義的思維方式控制仍然是第一位的。所以經常考核的是刑拘轉捕率,而不是刑拘起訴率,或者是刑拘有罪判決率。雖然并不排斥質量,但追求更多的是穩控。而逮捕作為長期羁押措施,一旦采取就意味着這個穩控的效果穩了,及時最後的結局是不起訴,甚至無罪。但是已經足以羁押很長時間了,從而産生一個以捕代偵,以捕代罰的效果。尤其是,采取強制措施都是在案件初期,很多敏感案件,正處于輿論作為關注的時期。而就公衆樸素的正義觀來說,對這些惡性案件,能夠損失抓到人,并能夠由檢察機關逮捕,那就相當于給了一個交代。至于後續案情的發展,最終有幾個人能夠被起訴,判處的刑罰輕重,甚至是否均能夠判處有罪關注度就沒有那麼高了。而對那些嚴重影響公衆安全感的案件,迅速的抓人,捕人,就相當于把這些人控制住了,也是迅速重塑安全感的重要一環。從這個意義上,這種偵查方式的處理,更帶有治安主義的味道,更加在意的是秩序,而案件質量和公正就處于比較次要的位置。這也是很多敏感案件,批捕之前努力開展工作,捕後幾乎完全不做工作的原因,因為這些案件隻要逮捕就相當于大功告成,而不再予以費心了。這也常常會造成大抓大放的問題,一些專項性的案件,起草抓人很多,有些經濟案件,甚至抓人達數百或上千人,而且大量報捕,聲勢很大,新聞效應突出。但是真正能夠逮捕的人比較有限,最後能夠起訴的人就更少了。這也是偵查的過程中刻意強調控制的力度和範圍的産物。2.捕意味着能夠順利結案逮捕還有一種功能就是保證以突破口供為中心的破案模式能夠有效進行。逮捕作為長期羁押的措施往往擊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線,從而實現突破口供的目的。而在口供為王的傳統偵破方式當中,拿下口供,并通過這些有罪口供順利補充一些證據,就意味着可以移送審查起訴了,也就是這個案子在偵查階段結案了。而結案對于司法人員來說是至關重要的,隻要是一個最基本的效率指标。一個長期有大量案件積壓在手裡的人,即使有很多解釋的理由,仍然是一種無能的表現。而且确實妨礙你全身心的投入到新的案件當中,從而嚴重制約工作效率的提升。雖然結案之後,還是有後續的補充偵查,但那些都一定不具備特别剛性的任務了,如果忙不過來完全可以往後放放,或者應付一下。但是如果偵查沒有終結,那就辦案期限追着你,就要不斷延長偵查羁押期限,必然會給自己徒增大量的負擔。因此,結案是至關重要的。而逮捕對結案來說也是至關重要的。首先逮捕給嫌疑人直接而明顯的心理壓力。其實逮捕可以讓嫌疑人長期與社會相隔絕,也必然可以阻止嫌疑人串供、破壞訴訟順利進行的企圖,同時可以進一步使嫌疑人陷入孤立無援的境地。最終獲得有罪的口供,至少要比取保的效率要高。而這個有罪口供的獲取效率就意味結案效率。再次,如果不能拿些口供,那必然就好獲取更多的外圍證據,而這些外圍證據就包括更多證人證言,更多的客觀證據和書證,更多的調查核實,甚至是更多的出差,更多的奔忙。如果不能逮捕就圍着可能要忙這些才能獲得足夠多的證據,而這些工作顯然是偵查人員希望能夠盡量避免的。事實上,如果都這麼幹可能就忙不過來。而一旦不能夠認罪的話,後續檢察階段和審判階段也會更加的審慎,這種審慎往往就會體現為更多的證據要求,而這些證據要求都會轉化為偵查人員的實際勞動,而偵查人員和偵查時間是有限的。更不要說這些有限的偵查時間,還經常被非偵查任務占用。從而的結論就是逮捕了就可以省卻很多的麻煩,提高很多的效率,偵查人員又怎能不在意?3.捕意味着案件質量得到肯定逮捕也不僅是一種強制措施,也代表檢察機關對案件質量的一種肯定,這是逮捕的标準所确定的。而且逮捕之後,必然還有一個起訴的問題,為了證明自己捕的沒錯,必然更多的可能會提起公訴,進而提出實刑的量刑建議,而法院多半會判處實刑。因而逮捕相當于給偵查的案件買了一個保險,就可以通過後續訴訟的慣性一路走下去。而這個慣性由于後續環節的利益關聯性,有着真實的邏輯可能性,這不是一種妄想,這就是真實的司法邏輯。以前的凡捕必訴說的就是這個道理。根據這個道理,一般人就會猜測,公訴人往往就會被批捕綁架,從而産生捕後盡量起訴的實際效果。但是真正的效果其實是批捕率的大幅度下降,這是因為為了避免起訴決定被批捕綁架,公訴人往往給自己首先留有餘地。目前的逮捕率隻有七成左右,而十多年前逮捕率往往在九成以上。當然在逮捕率下降的情況下,逮捕的肯定效果就更加明顯,也就是在審慎适用逮捕條件的情況下,逮捕的含金量其實是提高了,逮捕作為後續訴訟程序的預演效應更加明顯。當然這也就是使得逮捕的作用更加關鍵,成為最為關鍵的偵查契機,這個時候不讓偵查機關把證據取到位,過了這村,就沒有這個店了。當然後續還可以通過批準延長偵查羁押期限的方式進行适當把控,但是如果人家不延期,直接偵查終結,約束的效應就無法體現出來。當然批捕把關從嚴也必然會産生一個信号,那就是必須在捕前将證據盡量取到位,蒙混過關是行不通了。因為批捕對偵查太重要了,所以為了保證批捕能夠順利過關,也必須把證據搜集到位。而事實上,捕前其實是證據搜集的黃金期,如果錯過了這個時間,以後再想取也很難拿到了,而且效率也必然折損很多。偵查對逮捕的依賴總體來說還是偵查治安主義的産物,不僅僅是偵查技術能力的問題,而主要是偵查理念和偵查體制的問題,是與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背道而馳的,是一種偵查中心主義的産物。但是要想從根本上扭轉并非一朝一夕,在這個轉型的過程中,我們其實可以利用這種依賴性,充分發揮逮捕的把關作用,利用捕訴一體的機制,通過介入引導偵查等機制,将以庭審實質化的标準不斷向偵查前段延伸,通過不捕不訴打開案件質量标準的傳遞通道。通過提高逮捕成本的方式,降低偵查對逮捕的依賴,提升偵查自身的質量,最終實現一種偵查标準不斷提高的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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