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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差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4-27 21:05:14

個人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差别?文/楊祥實踐中,許多人經常将家族信托與理财産品混為一談理财産品是金融機構通過募集投資者的資金、以該資金保值增值為目的而由其加以管理的一種投資産品,如信托公司推出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商業銀行推出的“理财計劃”,證券公司推出的“資産管理計劃”,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推出的“投資基金”等由于目前市場上各類理财産品多采用“信托型”的契約法律結構,管理人和投資人之間表現為一種信托關系,尤其是信托公司的理财産品更是直接冠名為“信托計劃”,加上家族信托财産本身也确實存在如何投資理财的問題,許多人自覺不自覺地将“家族信托”混同于一種“信托型理财産品”,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個人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差别?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個人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差别(家族信托與理财信托有什麼區别)1

個人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差别

文/楊祥

實踐中,許多人經常将家族信托與理财産品混為一談。理财産品是金融機構通過募集投資者的資金、以該資金保值增值為目的而由其加以管理的一種投資産品,如信托公司推出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商業銀行推出的“理财計劃”,證券公司推出的“資産管理計劃”,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推出的“投資基金”等。由于目前市場上各類理财産品多采用“信托型”的契約法律結構,管理人和投資人之間表現為一種信托關系,尤其是信托公司的理财産品更是直接冠名為“信托計劃”,加上家族信托财産本身也确實存在如何投資理财的問題,許多人自覺不自覺地将“家族信托”混同于一種“信托型理财産品”。

這是對家族信托概念和屬性的嚴重誤解。家族信托不是理财産品,與理财型信托産品(以下簡稱“理财信托”)有着本質不同。37号文明确指出:

“家族信托财産金額或價值不低于1000萬元,受益人應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員,但委托人不得為唯一受益人。單純以追求信托财産保值增值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專戶理财性質和資産管理屬性的信托業務不屬于家族信托。”

理解這一點,不僅對于财富家族構建和運用家族信托、助力家族财富管理、實現家族目标至關重要,而且對于信托公司開展家族信托業務、助力信托業務轉型發展也意義非凡。

首先,信托的目的和功能不同。

信托在實務運用上非常靈活,可以為各種各樣的目的設立信托。委托人可以單純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設立信托,此時,對于委托人投入信托中的财産,受益人隻有一個而且是委托人自己,理論上将這種信托稱為“自益信托”。理财信托是典型的“自益信托”,在所有的理财産品中,投資人作為委托人對自己投入的資金部分,其對應的投資收益及投資本金均由自己享有,所具有的也隻是單純以保值增值為目的的投資功能。可以說,理财信托是委托人單純為了自己獲得投資收益而作出的一種信托投資行為。

除了自益信托外,委托人也可以為了他人的利益設立信托。此時,對于委托人投入信托中的财産,受益人必須是委托人之外的其他人,或者委托人僅僅是受益人之一,除了委托人自己以外還有其他的受益人,理論上将這種信托稱為“他益信托”。家族信托是典型的“他益信托”,在家族信托中,受益人必須包括委托人之外的家族成員等其他人,雖然不排除委托人作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之一,但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理論界、實務界和監管層面均不認為屬于家族信托的範疇。從功能上看,家族信托本身并不是一種供投資用的理财産品,而是對家族财富進行綜合性管理的一種法律工具,主要目的是要實現家族财富的保護、分配和傳承,雖然也存在對置入信托的财産的投資管理問題,但這隻是為了實現信托目的的一種手段,而非信托目的本身。

因此,理财信托作為一種理财産品,其法定的自益性特點和單純的投資工具功能,無法将具有他益性特點和綜合财富管理功能的家族信托納入其概念之中,兩者之間泾渭分明。正因為如此,對于信托公司經營的家族信托業務,監管部門毫不猶豫地将其排除在理财信托業務的監管規則之外。

其次,委托人的作用不同。

理财信托作為金融機構推出的一種單純的投資産品,在大多數場合,無論是産品的設計還是産品的管理,均以作為管理人的受托人為中心。舉凡産品的投資策略确定、投資範圍的選定、投資限制的設定、基礎資産的盡調、投資組合的構建和管理、投資期限的長短、投資收益的分配、産品法律條款的安排等一應事項,均由管理人統籌安排,作為投資人的委托人在其中幾乎不能發表任何意見,委托人隻能選擇接受或不接受,接受了就投入資金、享受收益并承擔風險,不接受就放棄該産品的投資機會。可以說,理财産品條款通常是由作為管理人的受托人制定的一種“格式條款”,除了專戶理财産品以外,無法為委托人兼受益人的投資人進行量身定制。

與此相反,家族信托的本質就是要實現體現委托人個性化意願的家族目标,因此,在家族信托的設立和管理中,委托人的意願居于中心地位。在家族信托的設立階段,委托人完全居于中心地位,舉凡以什麼财産設立信托、設立信托的目的是什麼、誰是受益人及其信托利益如何安排、誰做受托人及其如何管理信托财産和分配信托利益等一系列信托事項,均取決于委托人的意思,受托人則居于接受與不接受的所謂“乙方”地位。在家族信托設立後的管理階段,委托人還可以通過信托條款的安排,為自己保留認為必要而恰當的信托事務管理的決策權,甚至保留完全撤銷整個信托安排的權利,隻有委托人身故後,受托人才在信托管理中居于相對中心的地位,此時受托人也必須按照體現委托人意願的信托條款進行管理。

可以說,家族信托從本質上就是委托人意願驅動的個性化、定制化的财富管理安排,受托人的角色一開始就是注定相對被動,很難像在理财信托中那樣發揮中心的主導作用。在信托公司開展家族信托業務的實踐中,出于提高經營效率的商業利益考慮,也不斷嘗試推出以受托人驅動的、糅合了理财信托性質的“标準化”或“半标準化”家族信托業務,但其适用對象主要是更看重理财的普通高淨值家庭,對于超高淨值家族而言,隻有定制化的家族信托業務,才能真正滿足其家族财富管理的需要。

再次,信托的管理範疇不同。

理财信托是一種單純的自益性“投資信托”,信托的管理事務相對簡單,管理時間相對較短。從信托利益管理的角度看,信托利益的類型極為單純,僅限于對應的理财資金本金及投資收益;信托利益的分配極為簡單,隻要按照理财産品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受益人分配投資收益及投資本金即可。從信托财産管理的角度看,信托财産的類型僅限于資金,作為産品管理人的受托人雖然需要建立相對複雜的專業判斷體系,但管理方式極為單純,即按照理财産品約定的投資方式進行投資管理及可。從管理時間長度看,短期理财産品隻有幾個月,中期理财産品隻有幾年,長期理财産品通常也不會超過10年。

家族信托的管理則不然。在信托利益管理層面,受益人範圍可大可小,信托利益的類型可以多種多樣(比如生活保障金、教育獎勵金、婚嫁資助金、事業扶持金、養老金等等),信托利益的金額可多可少,信托利益的支付可以無條件也可以有條件,凡此等等,管理的複雜程度完全視信托利益如何安排。在信托财産管理層面,信托财産的種類可以多種多樣,不同種類的信托财産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信托财産的管理決策需要按照信托設定的管理決策機制進行,如此這般,信托财産的管理複雜程度完全取決于家族信托的目的、财産類型和管理機制。在信托管理期限層面,家族信托的期限非常之長,通常以代來計算,一代算是短期,兩代被視為中期,三代以上才算是長期。實踐中,家族信托的管理期限通常長達幾十年甚至上百年。

(楊祥,新财道董事、家族财富規劃中心總經理,兼清華大學法學院金融與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本文首發于《銀行家》雜志,201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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