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19時許,110快處隊接警稱自己昨天在沙坪壩某商場花了七百多買了一瓶化妝品,沒想到回家後發現瓶子裂開了,今天回到專櫃想退貨遭拒,報警求助。
民警立即趕到現場,經了解,報警人蔣某趁着雙十一在該商場買了一瓶化妝品,原價是960元,為了參加商場滿3000打七折的優惠活動,蔣某和另外一名顧客拼單後實付720元買了一瓶,但購物小票被另一名顧客拿走。商品出現問題後,蔣某來到商場,稱商家不履行七天無理由退換貨政策,于是報了警。
雖然雙方在商品是銷售前還是銷售後産生的破裂有争議,但商家本着顧客至上的原則,同意換一瓶新的,并贈送一份小禮品作為補償。商家稱:因為是拼單,如果退款,另外一千多的貨款也要退,那商場不是虧大了嗎?經過調解後,顧客仍然堅持要退款,民警告知對方:适用于七天無理由退換貨政策的一般是電商平台,比如某寶,某東等平台,實體店鋪一般不支持。如果對這個政策有疑問,可以咨詢工商局或12315消費者協會。顧客稱,等明天上班時間向工商局反映情況後再說,随後自行離開。雙方對民警的幫助表示感謝!
民警提醒:雖然我國出台了7天無理由退貨的相關規定,但這僅僅是适用于網絡購物,實體店七天無理由退貨,就現在的規定來看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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