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報記者 張晶晶 文/圖
7月8日晚上7點半,鄭州市民徐女士和家人下樓散步。剛出單元門不遠,突然身後傳來“砰”的一聲巨響。回頭一看,一個滅火器從高層掉下來了。
她心裡一沉:剛才如果走慢了一步,後果将不堪設想。驚魂未定,又見一個滅火器從樓上扔了下來!
這兩天,天空掉的不止滅火器,還有冰鎮飲料。
13歲小孩高層扔下2個滅火器,全樓居民:驅逐這家人
遠大理想城36号樓
河南商報記者了解到,事發地為鄭州市經開區遠大理想城小區,36号樓2單元。當時,不少業主都目睹了這一場景。他們在業主群裡開始讨論此事。
掉落變形的滅火器
根據業主們提供的現場圖片,滅火器掉落造成變形,可見沖擊力之大。另一個滅火器砸中了一個電動車。
另一個砸中電動車的滅火器
随後,經提醒,36号樓業主紛紛行動起來,一層層地查看滅火器是否丢失。經排查,16層的滅火器不在了。業主們逐個詢問,其中一家住戶承認滅火器是他們家13歲的孩子扔下去的。
16樓被取走的滅火器
了解到他們是租戶後,業主持一緻意見:要求他們搬離。
7月9日,河南商報記者來到事發小區。現場掉落的滅火器已被處理,砸中的電動車有損壞痕迹,據現場業主介紹,電動車主還不知曉此事。
砸壞的電動車
“現在引起業主公憤了,大家都要求他們這家人搬走。”河南永恒凱旋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客服部張主管表示,“我們也在給這個孩子的家長做工作,今天下午他們将會書面道歉,說還要挨家挨戶敲門道歉,會好好教育小孩。”
張主管說,物業已張貼禁止高空抛物的警示,下午就會裝監控,防患于未然。
對于道歉,36号樓的業主并不買賬。“我們全樓業主要求把他們驅逐,我們不能冒這個風險。”
“俺孩兒昨天跟着小朋友就在這玩,嘭掉了個東西,俺媳婦吓得今天上午帶着孩子回娘家了。”
張主管則稱,“物業也沒有強制驅逐的權利。我們了解到他們剛搬來沒多久,7月1日才簽的租房合同,簽了一年。我們也給業主打過電話,業主說給孩子一個機會吧,就算讓他們找房子也要給他們個時間啊。”
天降冰鎮飲料瓶,寶馬車頂被砸爛,車主:沒人承認起訴全樓
無獨有偶,7月7日,在鄭州市中原區的盛潤美麗源小區,天降兩瓶冰鎮飲料瓶,砸爛了樓下停放的寶馬車。
據網傳視頻顯示,白色寶馬車停放于路邊,車後擋風玻璃被砸出了一個大窟窿。車主欲哭無淚,從車裡取出了一個飲料瓶:裡面還帶冰呢,這會兒化了,瓶子都砸裂了。
砸壞的寶馬車
車主當時稱,先去尋找看有沒有人承認,沒人承認就起訴整棟樓。
7月9日,河南商報記者來到現場發現,事發的小區5号樓一單元,共32層,臨街,無任何高空墜物防護措施。
街邊的商戶說,前天冰鎮飲料瓶掉落砸爛寶馬車,引來的圍觀群衆把他家店門圍得水洩不通。
盛潤美麗源5号樓
5号樓的保安也證實了這一事件。
耀頂物業的呂主管說,砸的是2号樓業主的車。小區共6棟樓,是開放式小區,都是沿街的小高層。來來往往過往行人很多,高空抛物很容易傷害到人。因此,他們在小區每棟樓每層都貼有高空抛物的警告通知,也去每家每戶宣傳過,但擱不住有些業主素質低。
是否考慮過安裝防護網?
“小區整體結構是不允許安的,和市政也有關系。”呂主管表示,他們能做的,就是盡量宣傳到位。
懸在城市空中的痛:高空墜物傷人“兇手”不露面,受害者無奈狀告整棟樓
近日,高空墜物成了話題熱門。
7月2日,貴陽一10歲男孩高空抛滅火器,砸中一中年女子頭部,搶救無效死亡;
6月19日,南京一女童行走時,被樓上一8歲男童抛物砸傷;
6月13日,深圳一名5歲男孩被小區一高空墜落的窗戶砸中,後搶救無效去世;
6月22日,深圳一名女子被高空墜下的杠鈴片砸傷,鮮血直流……
高空墜物砸傷人事件,鄭州也曾多次發生。
2016年,河南商報曾報道, 當年9月底,鄭州萬千世紀城小區高空墜磚塊,砸碎了10歲男孩的頭蓋骨。當時,他的父親徐金剛四處奔走,想要找到肇事者,為孩子讨說法。
7月9日,河南商報記者對其進行了回訪。
徐金剛稱,3年了,肇事者依然沒有找到,由于傷到了大腦,孩子至今尚未恢複,智力也有受損。他起訴了全樓所有住戶,去年開庭審判,判決書至今尚未下發,但他認為,勝訴的可能性很大。
2017年6月,也有媒體報道,在鄭州文化路三全路附近一小區樓下,15歲的周口少年小楊被樓上掉下來的水泥疙瘩砸中左眼,緻使眼球破裂左眼幾乎失明。由于找不到肇事者,小楊家人将整棟樓300多戶居民和物業告到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和各項損失。
說法
高空墜物頻發折射業主法律、安全意識淡薄和物業管理職責缺位
揪不出“兇手”,受害者可狀告整棟樓及物業
高空墜物造成傷亡或财産損失,責任如何認定?
若抓不出“兇手”會導緻全樓連坐嗎?樓上住戶若有不在場證明可以免責嗎?受害者可以找物業公司賠償嗎?
針對如上疑惑,河南商報記者咨詢了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的秦明律師。
秦律師表示,高空墜物事件頻頻發生,折射出了業主法律意識、安全意識的淡薄和物業管理職責的缺位。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在難以查明侵權行為人具體是誰的情況下,可以将整棟樓的所有住戶和物業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住戶有證據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以免予承擔責任。
如果是未成年人高空抛物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高空抛物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有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故意高空抛物造成他人受傷嚴重的,涉嫌故意傷害罪。過失高空墜物,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的,涉嫌過失緻人重傷罪、過失緻人死亡罪。
(編輯 呂瑞天 吉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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