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工資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一、導讀在當今的法治社會,追讨工資的方式已經有了合法途徑,勞動者隻需依照法律途徑結合自身的情況逐步解決單位拖欠職工工資時,職工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追讨工資:協商、仲裁、起訴、申請強制執行、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解決如果用人單位發生了拖欠勞動者報酬的情形,勞動者也需要在一定的時效期限内向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時效期間一過勞動者将面臨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濟的風險同時,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行為違法,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追讨工資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一、導讀
在當今的法治社會,追讨工資的方式已經有了合法途徑,勞動者隻需依照法律途徑結合自身的情況逐步解決。單位拖欠職工工資時,職工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追讨工資:協商、仲裁、起訴、申請強制執行、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解決。如果用人單位發生了拖欠勞動者報酬的情形,勞動者也需要在一定的時效期限内向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時效期間一過勞動者将面臨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濟的風險。同時,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行為違法。
二、案例簡介
鮑某某系盤州某公司職工,從 2014年 11月份至2021年2月份一直在該公司某處運輸隊工作,工資每個月為3600元。在工作期間,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該公司僅在 2018年1月-2021年1月為鮑某某繳納了工傷保險費。2021年2 月份,該公司以鮑某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終止了與鮑某某的勞動關系。
三、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一)追讨工資的合法途徑
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都對勞動者進行保護,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案中,鮑某某主張2020年 12月至2021年2 月的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鮑某某在 2021年1月21日已滿60歲,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男性法定退休年齡為60歲"的規定,該公司于2021年2月春節前通知鮑某某,告知其已不符合用工條件。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中的行政法規的規定,鮑某某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合法理由終止勞動合同,該事由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因此,鮑某某主張的2020年 12月至2021年2 月的工資得到支持而經濟補償金未得到支持。
法條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0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38條: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溫馨提醒
1、與用人單位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找到工作後,要及時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便維權時有法可依。
2、注意搜集或保存用工的證據材料,如工作證、工資單等。
3、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可以先嘗試與單位進行協商,要求單位依法支付工資。
4、如果與單位協商不成或者不方便與單位協商的,勞動者可直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
(二)追讨工資的法律時效
此案中,鮑某某主張該公司支付雙倍工資,但已經超過了仲裁時效,沒有得到支持。鮑某某自2014年11月起至2021年2月期間一直在該公司運輸隊工作的内容可知,鮑某某認為自2014年11月開始即與答辯人存在勞動關系。根據法律規定,鮑某某所主張的雙倍工資期間應為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11月1日。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的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的規定,本案申請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貴委提出雙倍工資的請求已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
追索勞動報酬的仲裁時效應當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以鮑某某起訴要求該公司支付所欠工資的訴訟請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該公司應當支付甲的勞動報酬欠款。
法條依據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争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溫馨提醒
1、如果是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則勞動者可以随時向勞動争議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不受時效的限制。
2、如果是勞動關系已經結束之後,那麼勞動者向勞動争議仲裁部門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則必須在一年内提出。
3、在勞動關系結束後的一年内,如果勞動者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的,則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三)“五險一金”如何繳納
此案中還涉及到了“社保”,此案中,鮑某某主張該公司賠償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損失,但是證據顯示該公司已經為鮑某某辦理了社會保險統籌手續,并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的第二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因此,鮑某某主張賠償損失的請求依法不屬于勞動争議審理的範圍。并且,從立法原意出發,因社保的繳納屬于行政征收行為,鮑某某無權越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該公司主張賠償,鮑某某也無法舉證證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的情形。
什麼是社保?
“社保”通常指的是“五險一金”。其中“五險”指的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行為違法。
“五險一金”如何繳納?
養老保險:單位20%,個人8%
生育保險:單位交,個人不繳
工傷保險:單位交,個人不繳
醫療保險:單位10%,個人2% 3塊錢
失業保險:單位1.5%,個人0.5%;
公積金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别承擔最高不超12%的公積金。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确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貴州永達律師事務所 任秀梅
15597873751
編輯:周真明
一審:黃琬荻
二審:蒙光昌
三審:劉雲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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