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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特别程序都有哪些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0-17 13:07:59

法律上特别程序都有哪些(法律問答民事特别程序你了解嗎)1

法律上特别程序都有哪些(法律問答民事特别程序你了解嗎)2

民事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使用的特殊程序,此程序與民事簡易程序和民事普通程序所對應。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财産無主案件、确認調解協議案件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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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年事已高,身體狀況不佳,癱瘓在床,不能表達自己的意思。母親與幾個兄弟姐妹對于誰做父親的監護人有争議,經過咨詢得知指定監護人之前需要進行行為能力的認定工作。請問誰能作為申請人提出認定行為能力,向哪個法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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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這裡的近親屬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緻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為離開戶籍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

因此,母親和幾個兄弟姐妹都可以作為申請人,啟動認定行為能力的程序,具體的申請需要向父親的住所地基層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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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母親病情加重,需要取出母親的存款用于治病,到銀行詢問得知需要法院對于母親的行為能力進行确認并指定監護人,想問這類案件是否需要交納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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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的規定,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别程序審理的案件;……

認定公民行為能力、指定監護人案件屬于特别程序審理的案件,因此不需要交納訴訟費用。但如果在認定公民行為能力時需要進行鑒定工作來确認被申請人的行為能力,申請人是需要交納鑒定費用的,但鑒定費用是交給鑒定機構,而不是交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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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法院提出認定我的哥哥為無行為能力人,此案是否必須進行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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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鑒定意見的,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

由此可見,鑒定并不是必須的程序,如果根據現有的醫院診斷、病例材料,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情況能夠認定的,也可以不進行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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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父親都是獨生子女,我的母親、爺爺、奶奶均已去世。我現在申請宣告我父親為無行為能力人,作為被申請人的父親并無無其他親屬,此種情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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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被申請人沒有近親屬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親屬為代理人。被申請人沒有親屬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經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且願意擔任代理人的關系密切的朋友為代理人。沒有前款規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代理人。

因此,在被申請人沒有親屬的情況下,法院會與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基層組織聯系,由上述單位派人作為被申請人的代理人參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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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因病被宣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現在我的病情已經痊愈,身體恢複健康。對于之前已經被宣告的行為能力問題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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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他的監護人的申請,證實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因此,在你身體恢複健康後,可以到法院提出申請,撤銷原來關于行為能力認定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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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堂妹幾年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她的父母在她小時候就已經離婚,她跟随她父親生活,她母親再婚後就沒有來往。之前是堂妹的父親即我的叔叔作為她的監護人,去年叔叔去世後,就由我來照顧堂妹。爺爺、奶奶年事已高,身體也不太好,我能做我堂妹的監護人,替她處理日常的各項事務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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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順序是法定順序,隻有前順序的人員存在不宜擔任監護人的情形,才會由後一順序的人員擔任。

鑒于你家的情況,你表妹現在的其他親屬都不适宜做監護人,你做監護人比較适宜,可以做你堂妹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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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早年間因為感情問題受到極大刺激,精神上有些問題,居委會很了解我家的情況。對于弟弟的監護問題我家人并無争議,能否由居委會指定我為弟弟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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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監護人的确定有争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均有權指定監護人。因此,居委會是可以指定你弟弟的監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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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人對于父親的監護人問題有不同的意見,我弟弟和母親都想做監護人,想問下法院指定監護人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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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據此,法院在指定監護人時會考慮平時照顧被監護人較多及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如果被監護人本人對于監護問題能夠發表意見的,也會尊重被監護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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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做我母親的監護人,但又怕不能做好監護人的工作,想問下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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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相關規定:

1.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财産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2.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财産。

3.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由此可知,監護是一項責任、義務遠大于權利的事情,監護人需要謹慎行使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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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之前指定了我哥哥做我父親的監護人,現在我認為我哥哥并沒有履行好監護人的職責,想要申請撤銷或者變更監護人,應該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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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将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緻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态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因此,如果你認為你哥哥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導緻撤銷監護人條件成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撤銷或者變更監護人。


供稿:民一庭 陸宋甯

編輯:劉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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