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網财經10月22日訊,購買的機票付款竟瞬間漲價?這是真事!據北京法院網站判決書顯示,兩年前,譚某在“去哪兒網”APP上購買了一張機票,支付前訂單價為690元,支付後卻發現扣款940元,譚先生以“去哪兒網”構成價格欺詐為由起訴至法院主張“退一賠三”,經法院判決,“去哪兒網”退回940元機票錢,并支付機票價格三倍的賠償金2820元。
北京趣拿公司系“去哪兒網”APP的經營者。2019年10月份,譚某通過“去哪兒網”APP預訂1張從北京飛往蘭州的機票,頁面顯示該機票的價格為640元。随後,譚某收到銀行的交易提醒,顯示譚某支付940元。之後,譚某再次查詢航班價格時,頁面顯示該航班的票價為640元。
譚某稱,其看到實際扣款與此前訂單信息确認界面顯示的訂單總價不一緻時,便立即聯系去哪兒網人工客服,客服稱該機票在譚某确認付款時漲價。北京趣拿公司提交的其統一服務平台截圖顯示,機票價格發生變化,已彈框提示用戶,提示内容為“機票價格由690元升高至940元,升高了250元,請注意新價格及新退改規則”,支付前校驗通過。
譚某不認可其看到彈框提示。并向法院起訴,要求北京趣拿公司退還機票款940元,并支付機票價格三倍的賠償金2820元;要求北京趣拿公司公開并删除去哪兒網付款瞬時漲價的後台程序。
關于北京趣拿公司是否存在瞬時漲價的後台程序及如果存在應否公開并删除該程序的問題。北京趣拿公司對譚某訂票及支付過程中,價格發生變動的原因解釋為,由于成本原因,用戶搜索結果的價格是通過“去哪兒網”查詢的在一定時間區間内相對不變的價格,并非實時變動的價格,而用戶訂票價格是實時價格,因此出現本案訂單價格發生變動的情況。
民事欺詐行為是指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隐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行為,故構成欺詐應同時符合以下要件:1.行為人故意告知虛假事實或者隐瞞事實;2.相對人因此陷入錯誤認識;3.相對人因此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北京趣拿公司已就機票價格的變動盡到了向譚某進行合理提示的義務,不存在故意告知虛假情況、隐瞞真實情況以及誘使譚秋桂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情況,且譚某提供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北京趣拿公司在提供涉案機票預訂網絡服務中存在欺詐的情形。
一審法院認為,北京趣拿公司已将940元機票款退還譚某,且表示願意給付譚某2820元。因譚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北京趣拿公司的平台存在瞬時漲價的後台程序,故對譚秋桂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一審判決結果為北京趣拿公司給付譚某2820元;駁回譚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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