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73條規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對合夥合同中合夥人對外承擔的責任的規定。那麼這種對外責任的承擔是一種無限連帶責任,這種無限連帶責任應當從如下三方面進行深入地理解:
一、這種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各合夥人不能通過合夥合同來約定免除,即使各合夥人在合夥合同中約定免除這種責任的承擔,也不得以此對抗合夥債權人。
二、這種責任是一種對外責任,各合夥人均應當以其個人财産對合夥債務承擔責任,不得以合夥債務非因其個人行為而産生為由提出抗辯。
三、這種責任是一種真正的連帶責任,這種責任強調各合夥人之間都要對其他合夥人責任财産不足負責,合夥債務未全部清償前,全體合夥人(當然也包括中途退夥的合夥人和新入夥的合夥人)仍負連帶責任。
《民法典》973條緊接着規定,清償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這又是規定的合夥債務的内部分擔問題,規定了合夥人之間的追償權。
所以各合夥人不能以合夥合同有約定的責任承擔份額來對抗合夥債務的債權人;中途退夥的合夥人不能以自己中途退夥,隻對退夥前的債務負責,而對退夥後的債務不承擔責任為由而對抗合夥債務的債權人;新入夥的合夥人也不得以自己對入夥的債務負責,而對入夥前的債務不承擔責任為由對抗合夥債務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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